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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刘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条款也是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出现的条款。本文针对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结合实际案例,对答复思路进行了总结。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实际遇到的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审查意见中,较大的一部分都是遵循了如下审查逻辑:

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技术特征A,而说明书中记载了与技术特征A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技术特征A所概括的除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上述类型的审查意见,如果审查意见是有道理的,则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认为审查意见有待商榷,笔者通常按照以下思路进行答复:

首先,明确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说明申请人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解决了该技术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特征A是否是与上述技术手段对应的技术特征,适当地进行不同的针对性答复:如果特征A不是与上述技术手段对应的技术特征,换言之,技术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不在于特征A,则可以进行相应陈述;如果特征A是与上述技术手段对应的技术特征,则需要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所能够想到的特征A的多种实现方式均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从而说明特征A的概括是合理的。

下面结合案例对上述思路进行说明。

案例1: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特征A

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将所获得的结果显示在被划分成的区域中”(记为特征A)。

审查意见中指出:特征A中的“被划分成的区域”概括了一个较宽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所提供的方案中仅记载了以特定的方式进行划分,并未涉及其他的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划分数太大或太小等其他划分区域的方法也能够解决将对象流量更好地进行显示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依据。

然而,一方面,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中未考虑同时掌握阻塞、停留和对象流的更好地可视化的需求,从而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同时掌握阻塞、停留和对象流,并且进一步更好地可视化。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通过将所获取的图像的位置与实际位置相关联,将所检测到的对象的位置转换为关联位置,并基于关联位置统计对象的阻塞状态和/或对象流的结果,并进行显示,由此实现了同时掌握阻塞、停留和对象流,从而更好地进行可视化。可见,本申请的技术贡献主要在于:将拍摄到的对象与实际位置相关联后再进行统计,使得能够同时掌握阻塞、停留和对象流的信息,而权利要求已经记载了上述特征,因此权利要求已经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审查员所指出的特征A以及说明书中描述的划分方式,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可以通过自由确定的方式来对区域进行划分。”可见,划分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自由选择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区域的划分方法,目的在于实现“以更高的精度获得阻塞状态的分布”的技术效果,而并非针对上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A是使得本发明更优化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用于解决使对象流更好地可视化的问题。因此,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说明书中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是不合适也没必要的。

因此,权利要求的有关特征是对说明书内容合理概括,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笔者基于上述内容进行了意见陈述并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同。

案例2: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键在于特征A

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第三信号和第四信号中所具有的噪声的相关性比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中所具有的噪声的相关性低”(记为特征A)。

审查意见中指出,特征A仅描述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纯功能性”表述,其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如下实现方案:实施例1、实施例2以及各自的变形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想到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然而,笔者认为:

首先,特征A是对不同信号之间的噪声的相关性的限定,并不是对信号所能够实现的功能的限定,不属于“纯功能性”表述。

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针对现有技术中进行检测时所采用的两个信号之间的噪声的相关性大而导致检测精度劣化等问题,旨在提供一种能够抑制信号之间的噪声对检测的影响的装置和方法,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本申请通过生成包括具有更低的噪声相关性的多个信号,针对各不同的信号组合获得构成信号组合的信号的相关量,并基于相关量来进行调节。

可见,相比于现有技术,本申请主要通过获得构成具有更低的噪声的相关性的信号组合的信号的相关量,由此可以抑制噪声对检测的影响。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依赖于第一至第四信号的具体生成方式,只要获得第一、第二信号和噪声相关性更低的第三、第四信号,并结合权利要求中已经记载的“获得构成各信号组合的信号的相关量”,基于相关量进行调节,就能够相比于现有技术更好地抑制信号组合中所包括的相关噪声对检测的影响,从而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再次,如审查员所指出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多种生成第一至第四信号的实施方式。这一方面表明第一至第四信号的生成不依赖于特定实施方式,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想到不同于上述实施方式的其他实施方式(例如将说明书中提供的不同实施例进行组合,或者对说明书中提供的实施例进行调整),也能够生成第一至第四信号,进而与权利要求的其他技术特征相结合,得到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依赖于特定的第一至第四信号的生成方式,说明书中记载了多种实施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想到其他实施方式,均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笔者基于上述内容进行了意见陈述,同样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综上,对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争辩,首先需要明确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本申请是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即把握发明构思,然后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对审查员所指出的导致权利要求不支持的技术特征进行针对性分析和说明,最终得出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

以上仅为笔者对于某些“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审查意见的答复的一些总结,其中也包含了前人的一些经验,仅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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