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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施例数值端点值的设计与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的合理概括


中国专利代理师 孙睿
 
一、引言

近年来,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逐渐成为请求人经常提及的热点问题。其中,在权利要求中涉及到数值范围限定的情况下,该数值范围的概括是否得到了说明书、尤其是实施例的支持往往会成为合议组关注的重点之一。以下,笔者结合具体的无效案例来对实施例中端点值的设计与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概括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

涉案专利发明名称为“血液净化器包装体及其制造方法”,专利申请号为200580043935.7。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血液净化器包装体,其特征在于该血液净化器包装体中包装有以选择透过性分离膜为主要部分的血液净化器,该血液净化器与脱氧剂一起被隔断外部空气和水蒸气的包装材料所密封包装,该血液净化器包装体内部处于25℃的相对湿度超过40%RH的状态,并且该选择透过性分离膜的含水率小于等于2.5质量%。

在无效请求中,请求人认为“该血液净化器包装体内部处于25℃的相对湿度超过40%RH的状态,并且该选择透过性分离膜的含水率小于等于2.5质量%”这一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本专利中用于说明密封时相对湿度对劣化程度影响的实验主要是实施例1、2和比较例1。根据表1、2可知,实施例1、2密封时的相对湿度为70%RH,且相对湿度随时间变化不大,并且选择透过性分离膜的含水率变化不大;而比较例1在密封时的相对湿度为30%RH,之后上升至35%RH左右,相应的含水率逐渐从2.1质量%下降至1.1质量%。根据表3的数据可知,比较例1随时间推移劣化程度逐渐增大,而实施例1、2劣化得到了抑制。可见,本专利的上述实验数据均未给出相对湿度40%RH这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数值范围的端值。

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相对湿度40%RH实际上应被视为一种边界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为,在该边界条件下,某种效果应出现了显著变化,例如在变化趋势上出现拐点或接近平台。然而,根据上述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确定,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密封时相对湿度70%RH比密封时相对湿度30%RH更能够抑制劣化的发生。但是,仅根据30%RH和70%RH这两个相差很大的值难以断定相对湿度为40%RH时,对劣化的抑制就相比于相对湿度为30%RH时得到了足够的改善,而足以获得相对湿度70%RH时的抑制效果。也难以断定相对湿度为40%RH时,就足以保证选择透过性分离膜的含水率不再降低。可见,仅根据说明书提供的上述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相对湿度40%RH确定为边界条件,从而无法概括出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湿度超过40%RH的数值范围。

由此可知,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难以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湿度超过40%RH这一数值范围,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数值端点与实施例实际记载的数值端点的比较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的是“相对湿度40%RH”这一下限值。与之相对,实施例中仅提供了证明“70%RH”时可以实现本申请效果的实施例和“30%RH”时无法实现本申请效果的比较例。显然,与“70%RH”相比,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40%RH”在数值上更接近比较例的“30%RH”。因此,在说明书中对于发明原理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的情况下,基于实施例和比较例所提供的数值端点,很难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相对湿度超过40%RH”是一个合理概括的范围。
 
四、小结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涉及数值范围的特征的情况下,结合实施例和比较例对所涉及的数值范围特征的稳定性进行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仅在撰写阶段需要注意,在例如答复审查意见时为了应对新创性而新追加了涉及数值范围的特征的情况下,也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免因为概括了不合理的保护范围而为将来的专利权行使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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