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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中国专利代理师 郭成升
 
主题名称是权利要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被考虑。然而,实务中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并非一概而论。下面,笔者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两个最新案例来探讨一下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1、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在上述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包括主题名称的前序部分具有限定作用,但没有具体说明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如何体现。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2节对于含有用途限定的主题名称有如下规定:“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的影响”。审查指南对于主题名称中包括用途限定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通过例子加以解释。

另外,具有参考意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25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者结构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的,则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2、如何理解“主题名称”
 
众所周知,一项技术方案由若干技术特征构成,而主题名称则是对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的高度概括。从主题名称的作用来看,其最基本的作用是对于一项技术方案的命名,通过该命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该专利的技术领域和基本类型。在实务中,主题名称中也经常会出现例如用途限定或者效果功能限定甚至是结构特征等体现发明构思的记载。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主题名称划分为“纯正型”主题名称(例如“一种计算机系统”)和“非纯正型”主题名称。

对于纯正型的主题名称来说,其通常没有多余的用语限定,保护范围较大,在侵权判断时也不容易产生争议。而非纯正型的主题名称,例如用途或功能、效果等用语通常需要根据个案来具体判断其限定作用。
 
3、主题名称构成的几种类型及案例
 
(1)主题名称中包括用途限定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了对于用途限定的主题名称而言,如果该用途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结构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则该用途限定的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另一方面,如果该用途限定隐含或者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须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组成等,则该用途限定的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即具有限定作用。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因此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2)主题名称中包括功能、效果限定

从最高院的案例来看,主题名称中包括功能效果的限定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内容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这种情况下,主题名称的实际限定作用可以通过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加以实现,因此可以认为这种情况下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第二种情况,以效果、功能方式描述的限定内容不是对特征部分记载的产品结构、组分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的描述,尤其当限定内容描述的效果、功能被用以区别现有技术时,则应认为该主题名称内容已经构成或隐含具体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案例1:(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

在该案例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其中,“水位高度调节功能”采用了功能的表述方式。同时,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通过两个技术特征记载了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具体方式为“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由此可知,主题名称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实际是对特征部分所记载的结构能够实现的功能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中主题名称的记载方式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记载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没有起到实质的限定作用。

在同案例中,独立权利要求10的主题名称也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但是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中并没有关于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具体方式的记载。而从说明书的内容看,实现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方式是涉案专利对现有技术的实质贡献,被用于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虽然“水位高度调节功能”形式上记载在权利要求10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中,但其仍属于具体技术特征。最高院将权利要求10中的“水位高度调节功能”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并等同到具体的实施方式来确定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0中主题名称的记载方式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记载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的限定作用。

(3)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的术语之间具有重述或引用的关系

权利要求的撰写力求精炼、准确,如果同一技术术语在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中重复出现,使得它们之间互相参证解释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导致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案例2:(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9

在该案例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权利要求1除了在主题名称中出现“货架”一词外,在特征部分的多处地方亦出现“货架池”“货架”等技术术语,最高院认为,鉴于“货架”这一技术术语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重复出现,使得彼此从语义解释角度而言难以区分,故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对于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另外,最高院认为“一种货架命中方法”也用于区别现有技术中的“货位命中方法”,符合上述(2)的第二种情况,从该角度也确认了主题名称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4、结语

基于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可能对于专利的权利行使产生不利影响,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时,需要充分考虑主题名称的撰写方式。笔者认为,“纯正型”主题名称的撰写方式通常对保护范围没有不利影响,推荐优先选用。另外,考虑到主题名称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概括作用而希望与现有技术加以区别的情况下,应当与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的记载充分对应,尽量避免主题名称的限定与特征部分出现偏差,导致对权利要求整体方案产生进一步限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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