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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公众意见:一场“低成本、高效率”的第三方狙击战


中国专利代理师 宋永杰
 
引言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亦称“第三方意见”)制度作为公众参与专利审查的重要途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制度为公众参与专利授权过程提供了合法渠道,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性价比很高的防御工具。相比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它具有低成本、匿名性、前置性的优势。有效运用该制度,关键在于把握提交时机、构建多维评述体系,并通过提交后的监控和沟通进行动态调整,从而尽可能高效地阻止目标专利申请授权或限缩其保护范围。
 
1、公众意见的法律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这一条款为公众意见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专利审查指南》(2023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9节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根据以上规定,公众意见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主体:任何人(可匿名);

(2)提出对象:仅能对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公众意见,而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

(3)提出时机: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

(4)主要内容:任何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款。实践中,通常以“新创性”条款为主,“非新创性”条款为辅;

(5)法律地位:公众意见仅作为审查员的参考,无需向公众意见的提交人反馈结果。此外根据实践,审查员一般也不会向申请人告知公众意见的情况。
 
2、公众意见的优势

公众意见相比于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主要优势在于以下几方面:

前置拦截,成本低:在专利申请授权前即可提交,无需官费,能有效阻止目标专利申请授权或有效限缩目标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降低目标专利申请授权后发出威胁、乃至提起诉讼的风险,节约后续可能产生的高额无效和诉讼成本。

程序简便,无需对抗:公众意见的提交人可选择匿名,仅向专利局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即可,不与目标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直接对抗。

补充沟通,动态调整:提交公众意见后,可尝试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审查员对意见的倾向与态度。这有助于动态了解审查进程,并在必要时补充提交新的理由和/或证据,从而更精准、高效地影响审查走向,提升公众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
 
3、提交公众意见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阶段:时机把握

虽然公众意见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前提出,但是根据实践,可选择专利申请公布后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此时审查员尚未形成初步结论,更易客观考量外部观点。同时,提交人也有充足时间准备高质量的意见。若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后再提交,因申请人的答复期限和审查员的审限压力,公众意见的准备时间通常比较紧张,不利于意见被充分采纳。

为了更加谨慎,避免目标专利申请被直接授权的情况发生,可尽早提出公众意见。例如,在目标专利申请公开后就尽快准备公众意见、并将其提交。

第二阶段:意见撰写

撰写公众意见时,内容上主攻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不忽视公开不充分、不支持或不清楚等“非新创性”条款。尤其在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不够强时,这些“非新创性”条款是重要的突破口。此外,在面对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时,建议提供多种现有技术组合的论证方式。若审查员不认可其中某种证据组合,公众意见中备选的其他论证方式能为审查员提供替代方案,从而有效提升意见被采纳的概率。

第三阶段:监控、沟通与调整

提交意见后,应持续监控目标专利申请的审查状态。如审查员未采纳或未充分采纳意见,可以考虑主动通过电话与审查员沟通,以了解其初步态度及未采纳意见的具体考量。这有助于判断是否需要、以及何时补充新证据或更具针对性的技术分析。根据沟通结果,如有必要,可在后续审查阶段进一步提交补充证据和/或理由。
 
小结

公众意见制度是企业极具性价比的知识产权防御工具,有效运用该制度的关键在于:把握最佳提交时机、构建多维评述体系,并通过“提交-监控-沟通-调整”的动态策略,来最终达到提交公众意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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