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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应尽量规避与“红十字”标志冲突 ——小议含“+”符号商标申请的“道与术”


中国商标代理人 王楠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代表着人道主义、中立和无私的价值观,旨在保护和援助战中受害者和其他矛盾双方无关的人员。如若“红十字”标志被滥用,将可能导致公众丧失对该标志的信任。因此,日内瓦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惩治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并就标志的使用和保护问题立法,对发生滥用的情况规定适当的制裁和刑罚措施。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就是遵循我国批准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通过国内立法而转化适用的法律规定。

然而,“红十字”标志中所含的“+”符号,也是数学最基本的运算符号,用来表示两数相加。基于“相加、结合、增加”等基本含义,在如今互联网语境下,加号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抽象含义,代表着“延续与创新”、“跨界与融合”,成为无限可能的代名词。同时,数字符号“+”又与中文汉字“十”不谋而合,中文 “十”字代表圆满、对称、纵横四方、“十全十美”。如此简单的符号却可蕴含如此之多的美好寓意,诸多企业纷纷将“+”符号使用于其商标之中就不难理解了。但如若商标设计不当,就可能造成因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惨遭被无情驳回的命运。本文拟通过对“红十字”标志的基本特征及商标实务案例的剖析,小议含“+”符号商标申请的“道与术”,以期企业在申请含有“+”符号的商标时尽量不要踩到“红十字”标志的“雷”。

一、 红十字标志的基本特征

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保护的“红十字”标志的基本特征,可通过“红十字”标志的由来及其使用规则予以界定,具体分析如下。

1、红十字标志的由来1&2

 “红十字”是红十字运动的标志。红十字运动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瑞士人亨利·杜南(Henry Dunant, 1828-1910)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

1859年,在意大利北部的索尔费里诺镇,奥地利和法国军队陷入了一场苦战,战场上的死伤者高达近40,000名。当晚,瑞士人亨利·杜南因生意而途经此处,面对交战双方成千上万名伤兵得不到医疗救治而遭受的痛苦,他呼吁当地人帮助他照顾伤者,并坚持交战双方的士兵应受到同等对待。杜南在返回瑞士后出版了《索尔费里诺回忆录》,并提出了两项郑重呼吁:一是在和平时期组建救助团体,以便在战时护士能够及时照顾伤者;二是援助军队医务部门的志愿者应得到一项国际协议的承认和保护。为确保书中提出的建议得以实现,杜南本人和 4名瑞士创始人随后着手开展工作 , 创立了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前身。  
 
(图片摘自滕州市红十字会公众号文章《红十字运动起源》)

1863年10月, 16个国家和 4所慈善机构应他们的邀请派代表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与瑞士国旗色彩方案正好相反的白底红十字被采纳为特殊标志,红十字运动由此诞生。
 

2、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3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对于“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在开章第二条中就明确规定其色调为“白底红十字其不可能出现其他任何颜色。同时,依据使用办法的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可知,“红十字”标志的使用通常分为保护性使用标明性使用。“红十字”标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红十字”标志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标志置于建筑物顶部。

 如下所示,实践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各国红十字会在非战时标明性使用红十字标志时,均明确标注其名称由此可见,红十字标志即便与其他要素共同出现,也会有严格的限制。
 

 
3、红十字标志的基本特征

根据上述“红十字”标志由来及其使用相关规定,可见“红十字”标志应具备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特征1: “红十字标志单独使用时,其色调必须为白底红十字
 
特征2红十字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使用时,不得在十字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且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

 

 
二、   商标实务案例剖析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对于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禁用规定,并列举了在 “灭火器械"  商品上申请的“”商标为例。
在第12961191号商标“”一案4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明: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与“红十字”标志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从整体上进行。对于含有“十字”或加号的标志,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红十字”标志。如果由于标志中存在的其他组成部分而使得该标志整体上具有了其他的明确含义或者整体上呈现了独特的表现形式,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误认为“红十字”标志的名称、图案的,则应认定该标志在整体上“红十字”标志不构成近似。本案中,虽然诉争商标含有的太极球中间的“+”符号可识别为“十”字或加号,但由于“太极球”符号本身即有特定的含义,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诉争商标的整体外观及其所传递的含义明显有别于“红十字”标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诉争商标误认为“红十字”标志。最终判定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由上可知,商标行政阶段及司法实践对于含有十字型标志的商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例外情形的观点基本一致,即、其应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整体呈现独特的表现形式,进而与红十字标志相区分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联想到红十字标志或者认为其与红十字标志有特定关联。结合上述“红十字”标志的两个基本特征,在设计商标时注意针对各基本特征加以区别,以期尽量规避《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红十字”标志要求必须“白底红十字”,那么含“+”符号商标在颜色方面注意回避“红白配色”
 
 “红十字”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出现,要求不得在“十字”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且必须与协会名称或缩写连用,那么在商标设计时,“+”符号尽量与其他要素融为一体,且最好辅以其他与“红十字”可显著区分的文字要素。

上述商标设计注意事项,在第53514578号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案5中的认定,也可得到印证。在该案中,复审委对于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的差异做了如下阐述:申请商标由图形、文字植澈和英文“BOTANICAL HYGIENE”呈上中下排列组成,其中图形部分整体类似为叶子,指定为绿色,叶子中间为白色十字该图形部分与红十字图形颜色存在明显反差,图形组成亦明显不同。加之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所呈现的含义与红十字图形所代表的含义存在区别,一般不致相关公众产生联想。

同时,笔者归纳了部分通过驳回复审而克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驳回理由的申请商标,笔者认为符号“+”在商标设计上有如下突出特征,是克服该条款驳回理由的重要因素。

第一组:所占商标整体比例极小
 

 
第二组:设计独特,与商标整体结合度高
 
 
第三组:含义或颜色差异显著
 
 
 
三、含“+”符号商标申请之设计建议

 综上所述,结合“红十字”标志的两个基本特征、《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以及实务案例,在设计含“+”符号商标时,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多加考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含“+”符号商标的内在可注册性。
 
 因黑白商标注册后可自由着色,为凸显与红十字标志白底红十字在颜色上的区分,设计的商标最好指定颜色,切记回避红白配色,最好也不要使用纯红色或纯白色。
 
“+”符号在商标中不要占据显著位置,且所占比例越小越好。
 
“+”符号在商标整体中避免独立存在,尽量与其他构成要素相结合,最好视觉效果上呈现出高度融合的整体性。

但近年来商标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尤其是对涉及可能有损公共利益的标志的审查更是严上加严。笔者统计了两个民间数据库公开的2023年驳回复审决定,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驳回理由的案件,整体胜算不足8%,虽然数据公开并不完整,统计数据亦会有一定的误差,但从中也可略窥涉及该条款驳回理由的复审胜算极低这一事实。因此从尽量维护“红十字”标志作为国际人道主义救助的标识功效性、防止标志滥用的角度来讲,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尽量回避申请含“+”符号商标是为上策。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为提高注册可能性,则建议参考上述给出主意点,经巧妙设计后再行申请。
 
参考:

1.   中国红十字会网站文章《红十字运动的诞生》
2.   滕州市红十字会公众号文章《红十字运动起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4.   (2018)京行终3406号
5.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50号《关于第53514578号“植澈BOTANICAL HYGI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6.   商评字[2021]第0000363201号《关于第51505554号“HLA Life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   商评字[2021]第0000100498号《关于第45628027号“整形外科 GM PLASTIC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8.   商评字[2021]第0000123223号《关于第45979641号“澳.貝尼森a.Beni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   商评字[2021]第0000359823号《关于第52919584号“善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0.   商评字[2023]第0000023153号《关于第61158148号“CQ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1.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17号《关于第65297387号“赛罗氏C  Seropha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2.   商评字[2022]第0000031348号《关于第53562269号“寰宇康宁 HUAN YU KANG 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3.   商评字[2023]第0000142893号《关于第64571876号“PT KO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4.   商评字[2022]第0000028428号《关于第528921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5.   商评字[2022]第0000309449号《关于第616525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6.   商评字[2021]第0000226513号《关于第49232229号“HYP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7.   商评字[2021]第0000296573号《关于第51874685号“ZCF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8.   商评字[2021]第0000256894号《关于第45336096号“GREEN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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