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状告报社和记者侵犯著作权

近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通讯员状告报社和记者告侵犯著作权一案一审审理结束。

2003年11月,通讯员夏某到红河州屏边县对新华乡一起行政诉讼官司进行深入采访,写成了2800多字的《18名职工缘何联名状告乡政府》,并发表在《滇南律师》上。随后,其将该稿投寄到《红河日报》,红河日报社收到来稿后,指派记者李某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12月2日,《红河日报》以《造福工程缘何让政府成了被告》为题刊发,但是稿件的署名只有“本报记者李某”。

为此,夏某认为《红河日报》及记者李某抄袭和剽窃了他的文章,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庭。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后判决,由红河日报社、李某向原告支付作品稿酬的5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判决,红河日报社、记者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89元,并在《红河日报》及“红河之窗”网站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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