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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利商标北京被判处“不驰名”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法拉利公司的“奔马图形”商标和“FERRARI及奔马”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拉利公司称,“FERRARI”商标、“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均是其独特的、著名的企业形象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家健经营部的“奔马图形”商标,与该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应驳回其注册申请。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法拉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仅提供了相关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证明及国外的产品目录,这些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据此,一中院未支持法拉利公司提出的将其“奔马图形”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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