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商标北京被判处不驰名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法拉利公司的奔马图形商标和“FERRARI及奔马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514,家健经营部向商标局提出了奔马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法拉利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标。但这一请求先后被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对此不服,法拉利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市一中院。

法拉利公司称,“FERRARI”商标、“FERRARI及奔马图形商标均是其独特的、著名的企业形象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家健经营部的奔马图形商标,与该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应驳回其注册申请。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法拉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仅提供了相关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证明及国外的产品目录,这些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据此,一中院未支持法拉利公司提出的将其奔马图形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2007711                      新闻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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