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商标行政复议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做出的行政行为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知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无效等行政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国知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在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相对有限。数据显示,2024年,国知局共受理专利与商标行政复议案件2,443件,其中商标类复议案件中,约34%的案件经和解以终止方式审结。国知局在复议程序中被撤销其行政行为的情况则极为罕见。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商标行政复议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其做出的行政行为。这一胜利不仅为企业后续维权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彰显了我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精准策略,是我们为客户权益不懈斗争的又一里程碑。
该案中,申请人向国知局申请出具该国际注册在第20、28类上指定中国部分的注册证明。国知局经审查后,做出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不予核准通知书》,理由为该国际注册指定中国部分在上述两个类别已经被驳回。
我所代理申请人针对该《不予核准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主张申请人从未收到被申请人就相关国际注册商标在该两个类别上指定中国部分的驳回通知。申请人基于对行政机关决定的信赖,认为其国际注册商标在该两个类别上在中国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并已在相关商品上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行政复议审理,国知局查明,被申请人在法定驳回期限内并未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该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视为已被核准。据此,国知局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核准通知书》。
在目前的商标审查实践中,行政复议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情况极为罕见。本案的复议申请,核心在于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程序性瑕疵。最终,国知局完全采纳了我方主张,并作出撤销相关行政行为的决定。这一结果,对申请人意义重大,其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部分的效力得以确认,也为其后续在中国进行权利行使扫清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