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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专利权人成功维持“旁开扣”发明专利有效


导读: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附图公开的内容应当是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并且评述技术启示时不能仅基于设计上的美感而应考虑技术效果。

简介: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ZL200980158243.5号、名称为“旁开扣”的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

在无效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对于本专利的发明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外观设计专利)中所给出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就能轻易获得,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基于对于产品的受力分析,本专利中作为发明点的凹凸形状并不能有效克服技术问题,无法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宣布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无效。

对于该无效决定,专利权人提出了行政诉讼。本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对比文件5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的附图仅公开了凹凸形状中位于表面的凹条线,而没有公开位于内侧的凸条线,即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凹凸形状,也无法得出该凹凸形状是连续形成的;被诉决定中对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并且仅以形状变化带来的设计上的美感作为评述技术启示的基础有所不当,应当以技术效果来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5没有结合动机,即使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的方案,从而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本案亮点:

无效请求人以及被诉无效决定中认为,外观设计的对比文件5的开口视图中公开了上下两条下凹的弧线,由此构成了凹凸形状,并且基于插座主体上表面的凹条线认为整个凹凸形状沿插入方向延伸:另外,没有任何的受力分析的情况下认为凹凸形状上下方向受力时,两侧的壁部先行断裂,从而本专利不存在所述的技术问题;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外观设计的美感能够将对比文件5和1进行结合。

针对于无效请求人以及一审被告的主张,为了使法官容易理解外观专利公开的内容,我方代理人对于外观专利的空间形状进行了3D模拟,基于开口的视图模拟了多个可能的空间形状,主张对比文件5公开的附图并没有毫无疑义地公开凹凸形状。另外,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使用时附图公开内容的认定,我方也找到了多个参考判例提供给一审和二审法院,主张附图中的线条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时不能认定其公开了凸条线。并且,我方对于凹凸形状的受力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本专利技术课题涉及的比较对象是凹凸形状和平面形状,而并非是凹凸形状与侧壁,从而避免无效决定中对于技术问题的认定对于法官产生误导。

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主张。可见,对技术和法律深入地理解,抓住问题的核心点进行主张,并利用技术工具以及案例使法官们能够更加容易地理解技术内容和法律适用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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