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
导读: 在化学领域,当发明宣称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无效该专利会存在困难。本案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无效策略。 简介: 根据客...
我所为某数码娱乐企业成功无效“游戏机(魔法音乐游戏机二代)”的外观设计专利


导读:如何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简介: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对专利号为201030264620.9、名称为“游戏机(魔法音乐游戏机二代)”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相比,存在多个区别,其中,(1)头部的区别为常见的长方体,仅仅是高度上有所延长,但由于其长宽比例、设置位置、角度均与对比设计1相同,因此仅仅高度比例上的不同不能认为是明显区别;(2)用以插入广告信息的附属装置的区别,其占游戏机整体比例较小且位于游戏机的后侧部,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属于细微差别。因此可以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3)涉案专利机体两侧面接近扬声器处各有一个斜长方形通气口,机体下部右侧面靠近底座处有取放游戏币的长方形门,上述区别占游戏机整体比例较小,且为常见的长方形,因此对游戏机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亮点:

(1)我方采用出版公开证据与网络公开证据(新闻资讯网页)相结合的方式,并将多种证据组合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最终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

(2)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我方提供网页打印页形式的证据6和证据7以证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指出附件6是请求人的关联企业的网页,后台可以修改网页内容和时间,附件7没有相关外观设计图片,因而不认可证据6和证据7的真实性。我方认为:附件6虽然是本案请求人的代理商的网页,但由于附件7为动漫资讯平台网页,属于第三方的网页,附件6和附件7的内容、上传时间相互印证无矛盾,且上述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附件6和附件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最终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回到首页
友情链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Linda Liu & Partners©2008-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386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61号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