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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某数码娱乐企业成功维持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导读:在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相近似时,应从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其相对于现有设计是否有显著影响。

简介:请求人对专利号为 200830127376.4、名称为“游戏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的相关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和在先设计2的区别对本专利、在先设计1和在先设计2的整体视觉效果具均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和在先设计2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有效。

本案亮点:

(1)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是证据1~证据3中的现有设计特征的简单组合,因而不具有新颖性。我方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选用法律条款错误,故在进行外观设计相似比对时,应将请求人提供的3个证据分别与本专利进行比对。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现有设计在集中主要设计特征的正面基本相同,因而构成近似。我方认为:本专利从整体上给人以“多个立方体以独特的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印象,属于全新的设计,并产生了独特的视觉效果,相对于任何一项现有设计均具有明显区别。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

(3)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专利权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请求处理书》复印件作为证据4,指出专利权人在证据4的第3-5页中强调,使用者是站在正面的,应该以正面进行比对,侧面在使用时不容易被注意到。我方指出,证据4是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来的,证据4与证据2、证据3的外观设计是没有关联性的,外观设计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即应从该产品的整体外观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以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的案件中所陈述的意见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原则。复审委支持了我方主张。可见,深入研究外观专利进行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的标准,答辩做到有理有据有说服力,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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