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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某人成功无效“沉坠式地面插座”实用新型专利


导读:如何判断区别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简介: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某建筑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 200820104642.6、名称为“沉坠式地面插座”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请求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的相关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但是,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全部无效。

本案亮点: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我方认为: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功能件卡框6一个部件相当于本专利插座体安装架和插槽体两个部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功能件卡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情况能够想到将该部件分成插座体安装架和插槽体两个部件来实现,这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侧设置滑槽和销子的技术方案,为了保证盖板滑动的稳定性,而在两侧都设置滑槽和锲装销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复审委员会支持了我方主张。结合证据进行充分说理,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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