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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功无效“附加信息管理系统”实用新型专利


导读: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简介:请求人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专利号为200920129968.9、名称为“附加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林达刘”)接受请求人的委托代其处理本专利无效程序的相关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权全部无效。

本案亮点:

我方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采用①证据1+公知常识,②证据1+证据2这2种方式来证明权利要求3和4不具有创造性。我方经过补充检索,检索到证明力更强的证据3,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并采用①证据1+公知常识,②证据1+证据1的另一部分,③证据1+证据2,④证据1+证据3这4种方式来证明权利要求3和4不具有创造性。最终,复审委员会认定采纳上述评述方式④。可见,补充检索到更好的证据,并采用多项证据和多种证据的组合方式,进行充分说理,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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