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涉“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创自然人拥有专利最高诉讼获赔纪录1.2亿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综合涉案专利在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所起作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查明的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对情况、L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专利对涉案产品利润贡献率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许可合作期间对于许可使用费的约定等因素,确定L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2亿元。该数额与推算出的总净利润1.5亿元的比值为80%。
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主张,涉案专利贡献率应调整为14.88%或5.985%。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所述技术方案涵盖了整个被诉侵权设备,且L公司自认电子级氧化铜产品是其主营产品和唯一产品。一审判决结合前文所列因素确定的上述比值即80%,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维持原判。(2026年2月3日 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