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近期就一起专利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露韦美公司对宇树科技提起的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并需赔偿对方律师费。这起案件因涉及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关键期,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背景:2025年7月,露韦美公司以发明专利侵权为由,在宇树科技IPO辅导备案期间起诉其另一款产品,索赔额“不合常理”,并申请现场调查等。此前,露韦美用同一专利起诉过宇树另一产品,已被法院驳回。
裁判结果:杭州中院于2026年2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宇树科技产品不构成侵权,露韦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需全额赔偿宇树科技律师费。
法院认定:
①原告有滥用诉权“前科”:露韦美公司及其关联方曾提起20余件专利诉讼,标的额从1分到100亿元不等(其中,标的额为100亿元的案件因未缴费撤诉),均未胜诉。
②原告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原告在已有败诉经验后,仍选择在对手上市关键期,以同一专利、不合常理的赔偿额再次起诉,并申请调查保全,意图干扰其正常经营。
③原告违背诚信原则:其行为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精神,属于滥用权利。(2026年3月2日 知产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