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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1、商标审查期限 
	
	
		
			
				基础注册国  
			
				审查期限  
		 
		
			
				马德里纯协定书 
			
				12个月 
		 
		
			
				马德里纯议定书 
			
				18个月 
		 
		
			
				马德里协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12个月 
		 
	 
	2、提交驳回复审的期限 
	3、提交商标异议的期限 
	4、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期限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针对一个国际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提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首先需要确定该商标注册是否在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超过3年,同时还要确定该商标是否经历过驳回复审或者异议,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5、提交无效宣告期限  
	6、提交商标续展的期限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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