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止审理及行政诉讼预登记的新变化


中国商标代理人  郜宇 刘欣妍
 
一、现存问题
 
我国现存有效注册商标基数大,而且商标年申请量庞大从而导致企业注册商标申请的难度较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年报,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率仅为52%。换句话说,一半左右商标申请都会遭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在驳回通知中,申请商标常遭遇在先商标的障碍。这些在先商标中就有很多“注而不用”的商标,需要申请人通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以下简称:撤三申请)的方式来清除障碍,以便使自己企业的商标顺利注册。
 
由于在商标近似审查中,引证哪些在先商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才能精准确定其本次注册申请的障碍。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留更早的申请日,申请人往往选择提交驳回复审的同时对驳回通知中引证的不使用的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商标驳回复审平均审查周期约为6-8个月,而撤三申请的审查约为7-9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也就是说,撤三审理周期一般比驳回复审审理周期更长。而且即使引证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成功撤销,通常撤三决定再需要2-3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从而最终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之前的驳回复审审查中,往往不等待引证商标的撤三结果,而直接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在收到不利的驳回复审决定后,只能申请行政诉讼程序救济,以便在诉讼程序中等待撤三决定的作出与生效。但通常诉讼成本要远高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为了控制成本,在收到不利的驳回复审决定后,大多数申请人选择重新递交注册申请。但此时重新提交的注册申请有可能又会出现新的障碍商标,导致新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同时,反复的重新注册申请既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审查资源,又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也不断推高了我国每年的商标申请数量。

 二、改革动向
 
1.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征求意见稿》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2023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程序中止”情形。
 
第四十二条【程序中止】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审理程序。
 
上述规定初步规定了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即使回复审查审理程序。该规定一改以往商标审理中追求效率的做法。
 
 
2. 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
 
202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中列举了十种中止的情形,包括七种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和三种视具体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总结该十种情况对于驳回复审程序适用如下: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中明确写明:“中止审理必须满足前述必要性原则。即只有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情形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其他评审理由或者其他权利状态确定的在先商标足以确定案件结论的,不应当中止审理。”
 
那么,如果驳回复审中仅因针对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而状态不稳定,是否属于应当中止的范畴?笔者认为,如果撤三申请所针对的引证商标确系申请商标的全部障碍,且这些被撤三的引证商标确实未曾使用,那么在评审审理实践中,如果申请人主动申请中止审理,则可以适用上述表格中第7点“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而中止案件的审理。不过由于上述规范颁布时间较短,引证商标被撤三情形下驳回复审是否可以中止审理有待审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3.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立案预登记期限的变更
 
为了有效避免案件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北京知产法院近期针对商标驳回复审等商标行政诉讼类案件改革了案件预登记制度。对于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在预登记阶段法院延长了预登记时间。
 
因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预登记是指在被诉决定作出前引证商标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且该引证商标的最终结论足以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的初步证据,并说明其状态对案件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此种情况下,预登记期限为12个月如下:
 
①仅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申请预登记的,预登记期限为3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可申请延期,累计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②仅因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预登记的,预登记期限为12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不可申请延期;

③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且引证商标不稳定申请预登记的,预登记期限为12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不可申请延期。
 
此规定出台前,如果原告并未涉外、涉港澳台,不享有任何预登记期限,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审程序常采用速审,几个月内即可作出判决。上述规定后,原告如若遇到引证商标不确定的情况均享有12个月的预登记期限。在此期限内,引证商标状态的变更很可能触发情势变更的情形,以成功获得权利救济。
 
由此可见,针对引证商标被撤三的驳回复审案件,商标行政诉讼预登记阶段也给予了原告更多等待撤三案件审理的时间。

 三、总结
 
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程序空转”等问题,国家知识产在商标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预登记制度中均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有利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为等待引证商标的撤三结果创造更多时间。
 
来源: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75_181410.html
https://sbj.cnipa.gov.cn/sbj/ssbj_gzdt/202306/t20230613_27700.html
https://bjzc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534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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