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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中国商标代理人 孟丽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25年7月4日在其官网公布的2025年二季度全国省市县商标主要统计数据[1]可知,截至2025年6月15日,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了48959302件。越来越多的注册商标导致可用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那些寓意好、朗朗上口的中文词汇大多已经被注册,有些申请人开始尝试申请发音相同或相似但文字不同的商标——即谐音商标。然而谐音商标有时反而带来了更多的问题,笔者将通过真实案例,向大家进行简单介绍。
谐音商标有可能被认定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商品的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等。
案例1:第70321634号“望三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2]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32类的“植物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中“三楂”与“山楂”相近,使用在能量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而且,虽然申请人称山楂为其商品原料,但普通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不具备认证商品原料、品质等特点的权责,而商标标示在相关商品上却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对商品特点的真实描述甚至认证,从而对其消费行为产生误导。因此,申请人相关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第64254997号“祝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3]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与“助眠”谐音,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案例3:第61547413号“焷卫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4]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5类的“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焷卫宝”与“脾胃宝”为谐音,该标识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维生素制剂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效用等特点产生误认。
谐音商标有可能被认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1:第66369534号“锤牛笔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5]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上。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文字与“吹牛逼嘞”谐音,格调不高,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案例2:第61813519号“汝来如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6]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30类的“咖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申请人虽然在复审时主张“汝来如好”是闽南方言“越来越好”的谐音,但是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中“汝来”与“如来”读音相同,“如来”是佛教中佛祖释迦牟尼的十种称号之一,用做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案例3:第80238411号“盖食物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7]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30类的“糖果;饼干”等商品上。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盖食物双”属于对成语“盖世无双”的不规范使用,此种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对我国传统语言文化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产生消极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情形。
谐音商标有可能被认定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1:第71948728号“夹油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8]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41类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谐音“加油呀”,属于网络流行词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案例2:第72843598号“瓶安喜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9]
该商标注册申请在第21类的“花瓶;瓷器”等商品上。商标局在复审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瓶安喜乐”与常用祝颂语“平安喜乐”谐音,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谐音商标有可能被认定与发音相同或相似但文字不同的商标认定为近似商标
驳回案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No.75087573[10] |

No.12768638 |

No.75385475[11] |

No.69587965 No.69091258 |
上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3个文字中的1个文字完全不同,在含义上也存在一定区别,但是商标局还是基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争议商标 |
引证商标 |

No.39731178[12] |

No.4384833, 23020815, etc. |

No.43524965[13] |

No.26944274 No.39199409 |
上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文字差异极大,但是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阶段,商标局最终基于呼叫相同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谐音商标并非原创,通常源于已有词汇,因此商标申请时并不能完全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还增加了被认定具有品质误认、不良影响或者缺乏显著特征的风险。因此,建议申请人还是慎重选择注册申请谐音商标,最好还是事先多角度评估一下其注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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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https://sbj.cnipa.gov.cn/sbj/sbsj/202507/t20250704_35858.html
[2]商评字[2023]第0000372411号驳回复审决定
[3]商评字[2023]第0000113858号驳回复审决定
[4]商评字[2022]第0000237892号驳回复审决定
[5]商评字[2023]第0000179896号驳回复审决定
[6]商评字[2023]第0000105511号驳回复审决定
[7]商评字[2025]第0000161134号驳回复审决定
[8]商评字[2024]第0000109491号驳回复审决定
[9]商评字[2024]第0000240476号驳回复审决定
[10]商评字[2024]第0000244505号驳回复审决定
[11]商评字[2024]第0000260202号驳回复审决定
[12]商评字[2022]第000025039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3]商评字[2024]第000019116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