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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审查标准与适用情况的变化


中国商标代理人 赵杉杉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2021 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 / 误认条款) 的审查标准收紧笔者将结合2025年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从以下几方面浅谈变化。
 
一、判断标准从“是否夸大” 转向 “是否误导”,归纳表现为:
 
1、只要存在误导可能性,而非必然产生误导结果;
 
2、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判断基准,而非以申请人自述或专业认知为准;
 
3、对商品 / 服务的质量、原料、成分、功能、技术、工艺、产地、来源、认证、权威等特点均从严审查。
 
二、由2025年作出的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可见,该条款适用情形有所扩容。
 
1.含有与商品实际不符的技术、功效、成分关联词汇即驳回。如“AI、CAR‑T、酶、基因、干细胞、有机、零添加、无糖、低脂、高钙、控卡、代谢、特效、专利、配方”等。
 
商标、申请号、商品/服务 案号和决定时间 内容

申请号:81916108
第36类: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
商评字[2025]第0000371650号《关于第81916108号“AI原点社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2025年12月30日 申请商标“AI原点社区”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号:84760127
第30类:未去麸的大米;米;小米;糙米;大米;营养强化米(未煮过的)
商评字[2025]第0000362783号《关于第84760127号“海风香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申请商标“海风香米”系纯中文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大米;米”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2. 针对“世界纪录、国际认证、金奖、特制、特供、官方、国家级、顶级、首选、第一”等暗示公信力、荣誉、认证的表述
 
商标、申请号、商品/服务 案号和决定时间 内容

申请号:82086704
第16类:卫生纸;平版印刷工艺品等
 
 
TMZC82086704BHTZ01
《关于第 82086704 号“WRCA WORLD RECORD CERTIFICATION 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年12月01日
在此案中,申请人举证其是世界纪录认证公司的关联公司,是世界纪录认证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世界纪录认证公司的授权。
评审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未显示世界纪录认证公司授权其可以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中“WRCA”为“世界纪录认证机构”的英文缩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WORLD RECORD CERTIFICATION”可译为“世界记录认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号:77703492
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
商评字[2025]第 0000102489 号《关于第77703492号“THE BEST 首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04 月 11 日
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THE BEST”可译为最好等含义、中文部分“首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号:79158265
第35类:针灸针;敷药用器具;医用身体康复仪;等
商评字[2025]第0000088640号《关于第79158265号“百年夏氏BAINIANXIA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03 月24 日
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百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
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3. “非产地使用地名、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文旅 IP”等情形直接适用第(七)项,不再仅适用近似条款。
 
商标、申请号、商品/服务 案号和决定时间 内容

申请号:78136582
第30类:咖啡;红茶;绿茶等
商评字[2025]第0000075260号《关于第78136582号“晚甘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03 月 17 日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甘露”为地理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号:78595711
第30类:茶;茶(大红袍);茶饮料等
商评字[2025]第0000095713号《关于第78595711号“空谷幽兰武夷岩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04 月 08 日
本案中,申请人为申请人:武夷山市岩上茶叶科学研究所。
评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武夷岩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 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的情形。
 
4. 未经授权使用名人姓名、经典形象、知名 IP等易造成许可、官方背书等关系误认的情形,直接适用第(七)项,而非仅适用相对理由。
 
商标、申请号、商品/服务 案号和决定时间 内容

申请号:84204320
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
TMZC84204320BHTZ01《关于第84204320号“全景李政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12 月 02 日
申请商标含公众人物姓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申请号:76925212
第42类:茶;糖;蜂蜜;蛋糕;谷类制品等
商评字[2025]第0000046374号《关于第76925212号“滨湖文旅 BINHU CULTURAL AND TOURIS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02 月 26 日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滨湖文旅、字母组合“BINHU CULTURAL AND TOURISM”及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米、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5.针对商标中局部技术术语、功效描述、成分标识等描述性要素,不再“看整体忽略局部”。
 
商标、申请号、商品/服务 案号和决定时间 内容

申请号:78136582
第3类:洗发液;柔发剂;染发剂等
第5类:人用药;抗菌剂;含药物的洗发液;含药物的润发乳等
商评字[2025]第0000178034号《关于第81281102号“AIHAIR 艾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03 月 17 日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IHAIR”的中文含义为“人工智能头发,使用在第 ” 3 类洗发液等,第 5 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号:82426763
第1类:未加工聚氨酯;未加工人造树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工业用黏合剂等
TMZC82426763BFBH01《关于第82426763号“铁鹰树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 年 11 月 28 日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树脂”,指定使用在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三、从以上列举的2025年驳回复审决定书中,不难看出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驳回审查呈现从严趋势,对举证材料的客观性要求也更为严格。笔者简要归纳为:

1.对“误导可能性”的判断更为审慎,对描述性词汇几乎为“零容忍”;

2.商标局部构成要素存在的“误导可能性”往往导致“整体驳回”;

3.对“质量、产地为主”导致的“误导可能性”扩容到“技术、功效、权威、人物、产地等多重要素;

4.强调举证的“客观性”和“权威出处”。
 
四、从严化的审查标准给企业设计商标带来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挑战。从节约金钱成本和提高商标注册成功性的效率成本等多方面考虑,笔者认为企业可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从以下方面进行自检和排查。

1.剔除功效、技术、原料、认证、产地等描述性文字;

2.不使用世界纪录、金奖、国际、有机、零添加等暗示性表述;

3.未经授权不擅自使用地名、区域公共品牌、名人/经典形象

4.含描述要素时,提供权威性、综合性使用证据,降低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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