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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第五次《商标法》修订草案


中国商标代理人 郜宇 肖晖 宗可丽
 
202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27日,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45日。
 

 
本次修订是《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相比于2019年的第四次修正,本次修订属于一次整体性修订。本次修订草案共9章84条,相比于现行《商标法》的8章73条内容,新增了“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修订草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顺应机构改革,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新增注册、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
第四条 明确商标定义,修订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九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新增章节)
第十四条 新增了“动态标志”做为可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的标志增加了“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十七条 将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扩展至全部非传统商标。
第十八条 将现行法律中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第四十四条一款“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进行合并,将“恶意”改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
第十九条 将现行法中的第三十条“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进行了合并。
第二十条 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加强了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利,修改为“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同时将“不正当手段”调整为“故意”,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将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和其他法律衔接。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商标初审公告后提交异议的时限,由三个月缩短为二个月。
第四十条 修订草案将商标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中“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中止审理从“可以”调整为“一般应当”。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的审理“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第四十八条 注册商标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一年“隔离期”,适用情形从现行法的3种限缩到注销的1种情形。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修订草案新增了针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处罚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明确了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也规定了情节严重时,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五十九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于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管理和处罚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修订草案明确在“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和审理中,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和最高院指定法院可以对于驰名商标情况作出确认,并且增加和部分调整了确认驰名商标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第六十四 修订草案增加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责和义务的相关规定,明确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对其签名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第六十五条 修订草案明确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性质和职能。
第六十六条 修订草案新增了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并强调了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将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代理、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违反禁用条款、故意抢注仍接受委托、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国内委托人代理境外商标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纳入了处罚机制。
第六十七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于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处罚规定。
第七十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形,明确了“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修订草案明确了任何人可以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的规定,细化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协助方法。
第七十三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商标执法部门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资料内容以及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赋予商标执法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职权。
第七十四条 修改草案调整了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由原来的第二顺序提升为与第一顺序“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列。将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从“恶意”改为“故意”。同时明确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七十五条 修改草案明确了侵权案件中,三年不使用商标免赔抗辩的起算时间点为“起诉前”。
第七十八条 明确恶意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从上述修改内容能够看出,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修订草案明确了商标注册条件,规范了商标注册程序,优化了商标授权确权机制。具体包括:集中整合了现行《商标法》中分散于各章节的授权确权相关条款,集中于新设的“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中,使法律结构更清晰和合理;在程序优化上,将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加快了授权流程;同时规范了商标异议与评审案件的中止审理机制,明确了法院行政诉讼审理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依据;此外,草案还缩小了“隔离期”的适用范围,完善了注册商标退出机制,排除了商标注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对后续申请的影响。
 
第二、进一步强化商标管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本次修订草案对商标领域近年来的热点案件作出回应,新增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并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形;修订草案规定了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予以处罚,并明确了“商标恶意诉讼”行为造成他人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此外,修订草案还赋予商标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主动撤销注册商标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职能。
 
第三、修订草案加强了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扩展至不论他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均禁止抢注。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提供跨类保护。
 
第四、与时俱进,修订草案将“动态标志”纳入了我国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
 
第五、修订草案强化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双重责任,加大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与惩处力度,明确了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为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修订草案加强了与《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其他法律的协调,例如将通过技术性调整将术语“恶意”统一为“故意”,删除了现行商标法中与其他法律规定重复的内容,例如有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规定,相关行为分别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2款、《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进行规制。
 
综观本次修订草案内容,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的若干备受公众关注的条款,例如“禁止重复注册”、”申请阶段增加使用说明或使用承诺”、“注册后5年主动说明使用情况”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的强制移转”等,均未出现在本次修订草案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修订采取了更稳健的步伐。此外,修订草案的部分修改内容也有必要再次讨论:例如,规定“法院行政诉讼审理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实质上限制了法院在审理中考虑情势变更的空间;将“恶意”注册的表述调整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可能对现行防御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形成挑战;对于“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罚情形,适用于违反所有“禁注禁用”条款以及与他人在先权益相冲突的所有情形,有打击面过宽之嫌;对商标代理机构(处罚上限20万元)和代理人(上限10万元)设置的处罚上限甚至高于其他新增可处罚行为(比如误导性使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人怠于管理)的上限。这些具体规定的恰当性,的确仍有商榷空间。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整体来看本次修订草案仍是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且稳健的优化与升级。草案不仅对商标注册、管理与保护等核心环节进行了合理调整,也积极回应了商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新增条款、修改原有规定等方式,使法律更契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根据立法惯例,一部法律的修订一般应当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程序。我们期待本次商标法的修订草案在后续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修订更趋完善。相信经过充分审议和不断优化后,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早日颁布实施,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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