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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修订后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

○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缩短公示时间

○增加异地搬迁内容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上述三部门制定了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实施8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随着形势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如技术领域范围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新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三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并发布了认定办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持续增长动力,据了解,此次修订坚持高新导向、与时俱进、扶持“双创”和放管结合四项原则,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落后技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双创”。
   
据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亦作了相应修订,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主要有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并淘汰落后技术和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三个方面的变化。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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