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一审胜诉,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全部无效该发明专利。 该案行政阶段我所代...
导读: 在化学领域,当发明宣称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无效该专利会存在困难。本案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无效策略。 简介: 根据客...
中国商标申请时指定商品记载方式及其留意点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指定商品的选择以及其名称的记载方式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其直接影响了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那么,在商标申请时如何准确地选择商品,如何采用贴切的商品名称来保护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的商品,如何从中寻找规律,如何避免一些始料未及的风险等等,这些都是很有趣的话题,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也有参考的价值和意义。本文结合商标申请的实例,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I. 商标申请的敲门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商标申请时,申请人首先需要将自己想要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号入座,即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在上述45个类别中找到其合适的位置。


《区分表》大体上由目录、各个类别的标题、各类似群号和类似群名称以及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组成。通常,我们依据目录、类别的标题、类似群的名称,可以大致锁定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然后在类似群下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中寻找合适的名称。

例如,我们在代理某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的商标申请时,根据该企业网站和产品手册的信息,首先,将指定商品的范围选定在第三类的0301、0306类似群组。

其次,根据《区分表》的相关说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因此,第3类的标题“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以及0301类似群的名称“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和0306类似群的名称“化妆品(不包含动物用化妆品)”往往不能直接作为指定商品来申请,而需要指定类似群下标有项目编号的具体商品项目。如:
 
0301类似群 0306类似群
1、洗发液030034 6、化妆品030102
2、洁肤乳液030123 7、口红030018
3、香皂030152 8、指甲油030032
4、浴液C030008 9、棉签(化妆用具)030019
5、洗面奶C030007 10、浸化妆水的薄纸030197

 
从以上内容,可以延伸出以下3个留意点供大家参考:

1. 商品一般概念的范围和《区分表》限定范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区分表》中的具体商品项目名称来源于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商品名称,二者所界定的概念和范围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例如,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口红等。但是,《区分表》中的具体商品项目名称中也有一些上位概念的商品名称,例如,化妆品,从类似群的划分来看,其明显不包括毛发和身体清洁用洗发液、香皂、洗面奶等商品。这与化妆品的一般概念存在一定差异,申请时需留意。

2. 申请费用:中国商标申请时,目前是一商标一类别一申请的原则。1个商标在1个类别中指定10个以内的商品/服务项目,其官费(1000元人民币)是不变的,10个以上的商品/服务项目,每超过1个加收官费100元。因此,申请人根据自身商标使用的需求,可能实际只需要指定5个商品,但是,考虑到未来的使用以及防御的目的,可以指定10个以内的商品来申请。即申请人使用相同的费用就可以获得较大范围的保护,何乐而不为呢。

3. 《区分表》中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商品的灵活运用:如上所述,《区分表》的具体商品项目中存在一小部分上位概念的商品名称,如“化妆品”等。由于其范围较广,包括日常美容美发用绝大多数化妆品,指定这样的商品不仅可以很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商品,也可以节约费用。但是,在同一个类似群组中,其他下位概念的商品是否属于该上位概念的范畴,对此不甚明晰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争议,可以考虑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商品组合起来申请。例如,“浸化妆水的薄纸”是否属于“化妆品”的下位概念可能存在争议,则可以同时指定这两个商品。另外,申请人除了自身使用商标以外,还有可能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时不一定是全部商品,而有可能仅仅是部分商品,这时下位概念的具体商品名称的指定,对商标使用许可和许可合同备案的手续而言,将会更加便利。

II.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基本原则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区分表》的,应根据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或说明服务的特点、消费对象,参照《区分表》进行分类。通常,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的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3. 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原则上,未列入《区分表》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关说明可以跟申请文件一并提交商标局,但是,在实践中,除申请文件以外的其他说明资料一般不被扫描录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由于审查员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案件审查,所以即使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说明资料,审查员也难以看到。

因此,对于未列入《区分表》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可以首先确认是否可以采用《区分表》中的上位概念或者近似的名称来申报;如果没有,则考虑采用业界比较规范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尝试申请。在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如果认为该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指代明确,能够顺利将其划分到《区分表》中相应的类似群组,则有可能被顺利接受;反之,则有可能下发补正通知书,在补正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上述说明资料或者照片等以说服审查员接受该名称,或者跟审查员进一步协商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的修改方案。

以下,试列举一些实例进行介绍:

(1)商品/服务名称不变,通过说明解释被接受的实例
 
类别 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 商品照片
16 吸油纸
(说明:吸油纸是吸取人的面部分泌油脂用化妆用纸,其特点与第16类1603类似群的“卸妆用薄纸”有类似之处,但不完全相同。)
     
12 车辆用空气弹簧
(说明:车辆用空气弹簧属于第12类车辆零部件的一种,该产品是利用橡胶的弹性和空气的压力获得综合吸震、减震、隔震、防噪和缓冲的性能,从而起到对车辆承载负荷的弹性支撑作用。)
12 全地形车辆
(说明:全地形车辆属于第12类车辆的一种,是指可以在任何地形(包括沙滩、河床、林道、溪流、沙漠等)上行驶的车辆,在普通车辆难以机动的地形上行走自如。)
 

上表中所列举的具体的商品名称均不是《区分表》中收录的标准名称,商标申请时依据“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的原则选定类别并尝试申请。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曾对这些商品下发过补正通知书,认为商品名称不规范,要求限期补正。因此,我们代表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上表中黄色部分的说明内容以及商品照片等,最后成功说服审查员,这些商品在相应的类别均被接受。

(注:此处所说的说明资料或者照片可以是申请人自己的产品手册、照片等,也可以是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关于此种产品的业界介绍或者图片、照片等。)

2)通过与审查员沟通协商,改变商品/服务名称被接受的实例

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固然有一些实例是成功说服审查员原样接受指定商品/服务名称的例子,但是,更多的往往是通过一次甚至数次补正,通过对商品/服务的不断说明,与审查员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后,将商品/服务名称做出适当调整而被接受的例子。

例:
 
类别 补正前的商品/服务名称 补正说明 补正后的商品/服务名称
30 燕皮
 

(说明:燕皮是福建省特色食品,用精肉配上淀粉等辅料精制而成,形似纸状,洁白光滑细润,散发出肉香的面皮,可以用来制作馄饨。)

馄饨皮
9 电通讯器械和用具用箱和盒
(说明:该商品是专门用于电讯机器和设备的箱和盒。这些箱和盒根据机器和设备的不同需要,有的设换气孔便于散热,有的安装有配线便于使用,有的设透明窗口便于监测;一方面起到防水防尘等保护作用,另一方面用于盛放设备仪器。

 
0907类似群:电讯机器和设备用箱和盒
18 领带包
(说明:该商品是用于装男士领带的包,防止领带褶皱。)

1802类似群:用于装男士领带的包(空的)
40 计算机数控加工
(说明:计算机数控加工是利用计算机的控制在机床上进行零件加工的一种工艺方法。为进一步明确化,申请人将加工对象限定为“金属材料”和“金属部件”。)
4002类似群:
金属材料计算机数控加工;
金属部件计算机数控加工。
40 由金属及塑料构成的零部件的加工。
(说明:该服务项目是指通过对金属箔加热熔接不同材质的零部件部分的加工方法加工出由金属和塑料两种不同原材料构成的零部件。)

4002 & 4015类似群:
由金属及塑料构成的零部件的加工(不含材料装配)。
 

在上述实例中,“燕皮”商品虽然经过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是考虑到该商品名称对于一般消费者过于难解,始终没有被审查员接受,最后通过指定其上位概念的“馄饨皮”,才最终被接受。

“电通讯器械和用具用箱和盒”在第9类的申请过程中最开始不被审查员接受。审查员认为该箱和盒属于容器的一种,应当依据容器的材料来分属不同的类别。但是,在补正过程中经过向审查员说明该产品是电讯机器和设备专用的箱和盒,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上述商品部分的基本原则(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最后通过调整商品的部分表述在第9类予以接受。

“领带包”在第18类始终没有被接受,通过与审查员协商后,模仿《区分表》中第18类1802类似群的标准名称“用于装化妆用品的包(空的)180093”,在表现方式上调整为“用于装男士领带的包(空的)”后,最终被接受。

“计算机数控加工”范围过广,审查员难以划分该服务项目的类似群,因此通过限定其加工对象,从而在第40类的4002类似群中作为“金属材料处理或者加工服务”的下位概念被接受。

对于“由金属及塑料构成的零部件的加工”,审查员最开始并不明白该加工服务是怎样一种加工方式,通过相关说明和图解,解开了审查员的疑惑。但是,在《区分表》中并没有哪个类似群组可以完整地包含该服务项目,还是没有被接受。由于“金属零部件加工”属于4002类似群,“塑料零部件加工”属于4015类似群,通过数次沟通,我们终于使审查员能够接受该服务项目可以通过4002和4015类似群组合起来保护。最后,为了使该服务项目区别于4001类似群“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中的“定做材料装配”服务,经与审查员协商,在“由金属及塑料构成的零部件的加工”其后加入限定语“(不含材料装配)”后,最终被予以接受。

通过以上实例,我们不难总结出以下商标申请时指定商品的规律:

指定商品若能被明确划分到《区分表》中的相应类别以及类似群,且名称表述与《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接近的,容易被接受;

②商标局审查员在形审阶段最主要的任务是将商标申请中的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划分到各个类别的各个类似群下,以便于实审阶段的审查员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对于难以理解的商品/服务,或者难以划分类似群的商品/服务,审查员往往会发补正通知书。

而且,不同的审查员对于相同的商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以前被接受过的先例可以作为审查员商品审查时的参考资料,但是并不一定完全采纳和接受。

因此,对于新发明的产品、特色商品、专业化强的商品和服务等,需要通过相关的说明和解释使审查员充分理解其功能、用途和特点等,并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区分表》中类似群组的划分以及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寻求合适的划分方案和调整方案。

该方案既要满足审查员的工作需求,又要满足申请人商品保护的需求,这就需要代理人在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斡旋和沟通,寻找对双方有益的平衡点,才能让商标申请顺利地往前进行。

III、指定商品和服务记载的其他留意点

1.概括性名称的跨类可能性

商标申请时,一些概括性名称可能会跨很多类别或者类似群,对于这样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不被审查员认可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建议依据《区分表》在相应的类别或者类似群分别申请具体的商品/服务。而且,像“○○及其零部件或附件”等商品,除了《区分表》中列举的标准名称以外,其他任何类似的商品名称均被要求补正的可能性极高,在申请中应尽量避免这样的表述。以下列举常见的例子,以资参考。
 
概括性名称 审查员是否认可 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提案 审查员是否认可
容器 × 6类:金属容器060231
16类:纸制奶油容器160115
20类: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200068
塑料包装容器200100
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210199
食物保温容器210007
树脂 × 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010455;未加工人造树脂010462
2类:天然树脂(原料)020061
17类:合成树脂(半成品)170075
玻璃 × 1类:水玻璃(可溶玻璃)010544; 硅酸钠(溶性玻璃)010544
17类:有机玻璃C170015
19类:建筑玻璃190063;窗玻璃(运载工具窗玻璃除外)
21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合成灵敏导电玻璃210229;运载工具用窗玻璃(半成品)210231
管,管道 × 6类:金属水管060091;金属管道060258
11类:管道(卫生设备部件)110103;卫生设备用水管110103
17类:塑料管C170009;非金属软管170022
19类:非金属水管190076;建筑用塑料管C190033
手套 × 9类:防事故用石棉手套090034;防事故用手套090274;潜水员手套090275;工业用防X光手套090276;耐酸手套C090113
25类:手套(服装)250067
28类:竞技手套280072;高尔夫球手套280153
家用电器 × 7类:洗衣机070232;洗碟机070231等
9类:电视机090468;电话090423等
11类:冰箱110274;微波炉(厨房用具)110317等
○○及其零部件或附件 × 删除或者变成具体名称
属于本类的所有商品 × 删除或者变成具体名称
 

2.同样商品的不同表述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同样的商品由于不同的表述而有可能被分在不同的类别。
 
具体的商品名称 类别 具体的商品名称 类别
铝箔
包装和打包用金属箔
6 锡纸 16
插花用泡沫支撑物(半成品) 17 插花泥 21
 

例如,“食品包装用铝箔”也叫“锡纸”,通过相关检索,我们发现这两个名称实际上表达的是一种东西,功能用途相差无几,但是根据《区分表》,二者却被分在上表中不同的类别,且不构成类似。

另外,“插花用泡沫支撑物(半成品)”的俗称是“插花泥”。“插花用泡沫支撑物(半成品)”,根据其原材料的特点被分在17类,而“插花泥”从用途来看,与21类的“花和植物用固定物(插花用具)类似,被分在了2106类似群。且根据《区分表》,二者不构成类似。

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申请人仅在某一类别申请商标,而另一个类别被他人申请,双方就同样的商标和商品在不同类别注册并存,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势必产生很大的纠纷。因此,类似这样的商品,在申请阶段,相关类别同时申请注册,对于申请人来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3.中日商品/服务差异中的留意点

有一小部分商品,在中国和日本的商标申请中属于不同的类别,申请时应留意这样的差异,并做适当的调整。例如:
 
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 日本类别 中国类别
豆浆 29 30
卫生口罩 5 10
 

还有一部分商品属于日本的特有商品/服务,在中国申请时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例如,“电子应用机械器具及其零部件”在日本有特定的范围界定,但是在中国直译过来后含义并不明确,这样的商品直接在中国申请有可能会被要求补正;即便侥幸获得注册,由于其含义不明,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会构成障碍。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国申请时,参考下表中的修改方案,指定具体明确的商品来进行申请。

另外,日本有零售服务商标的制度,但是中国尚未导入这样的商标制度,因此,零售服务项目在中国目前还不能被接受。在中国想要保护在这方面获得权利,需要指定具体的商品以及第35类的相关服务,组合起来寻求保护。
 
类别 日本特有商品/服务名称 审查员是否认可 中国申请时的修改方案 审查员是否认可
9 电子应用机械器具及其零部件 × 9类0901类似群:
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9类0911类似群:电子显微镜
9类0913类似群:集成电路 等
35 零售及批发业务中为顾客提供方便 × 具体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据悉,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预计将在《区分表》第35类中增加“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项目。这也意味着,中国商标局有可能将以上述的服务项目为试点,逐步引入零售商标的申请制度。

综上,试从三个方面结合具体实例介绍目前中国商标申请时指定商品的记载方式以及相关留意点。上文中所涉及到指定商品的记载以及分类的基本性原则和做法应该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是就某些具体实例的做法,可能会随着商标申请实务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具体的案例,根据新的发展和变化,用动态的眼光和意识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若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或者记载方式有不明之处或申请中遇到困难时,建议及时听取中国商标专家的意见。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带来些许的参考!

参考资料:
1、《商标法》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http://sbj.saic.gov.cn/sbsq/spfl/

(2012年)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回到首页
友情链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Linda Liu & Partners©2008-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386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61号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