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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的中止审理


中国商标代理人  孟丽颖

2023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上发布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一文,以解读的方式公开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工作制度的《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中的一部分——即《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中可以向公众公开的全部内容,介绍了评审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则、情形、程序等。在处理实际案件中笔者发现,与中止审理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在“《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发布1年后的今天,笔者结合已公开的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及自身实务经验,帮助大家归纳和总结了一下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针对引证商标的中止审理申请的实际情况。
 
一、适用于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中止情形
 
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可适用审理中止的情形如下:

(一)引证商标通过名义变更或转让即将归属于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申请人名下的;

(二)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处于续展宽展期内的;

(三)引证商标已经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中的;

(四)基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除外);

(五)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只是在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六)所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七)驳回复审案件所涉及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恶意注册情形的;

(八)需要等待案情相同或者相关案件在先裁定或者判决的;

情形(六)是需要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的。而情形(一)~(五)属于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情形(七)~(八)则属于视具体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一般是不要求以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为要件,即审查员可以直接自行中止审理的。但是若引证商标的情势变更发生在申请商标被驳回后,为了防止审查员没能及时发现,还是建议在驳回复审阶段主动介绍最新情况并申请中止审理。
 
二、从具体案例看官方对中止审理申请的认定情况
 
中止审理申请要以必要为原则,只有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情形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其他评审理由或者其他权利状态确定的在先商标足以确定案件结论的,不应当中止审理。具体情况笔者通过已公开的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来进一步说明。
 
商评字[2024]第0000020565号驳回复审决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引标1                                      引标2                                 引标3
 

引证商标1的指定商品只与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帽”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帽”上的注册申请,则与引证商标1的注册冲突自然消除了。故,本案实际的引证商标变为了2件。

引证商标2的专用期至2022年12月13日,期满未续展注册,是基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引证商标,属于上述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四)。而引证商标3处于撤销程序中,属于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六)。本案的申请人基于引证商标2&3的情况申请了中止审理。

由于2件引证商标都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且申请人主动申请了中止审理,最终审查员认可了该申请,并在确认2件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后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字[2024]第0000013848号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基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若驳回决定生效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为由申请了中止审理。但本案还存在具有不良影响的绝对驳回理由。根据复审决定可知,本案审查员由于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最终在确认引证商标的驳回决定生效后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但假设审查员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的话,引证商标的状态对本案结果就没有实质性影响,那么本案就没有必要中止审理,对申请人不利的复审决定就会很快下发。
 
 
商评字[2024]第0000064572号驳回复审决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引标1           引标2                          引标3&4                引标5
 
   
引证商标3已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4处于商标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5正在等待驳回通知生效,分别属于上述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三)(六)(五),本案的申请人基于引证商标的情况申请了中止审理。
   
但由于本案还存在权利状态稳定的引证商标1&2,上面3件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审查员未接受申请人的中止审理申请,直接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三、总结
 
依据笔者自身实务经验以及本文列举的驳回复审决定实例,总结如下:
 
1、若申请商标的驳回理由仅为引证商标,且引证商标全部属于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的话,中止审理申请被接受的可能性大。
 
2、若部分引证商标不属于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的范畴,且商标近似度较高时;又或者引证商标虽然属于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的范畴,但同时还存在很难克服的缺乏显著性、品质误认、不良影响等绝对驳回理由时,中止审理申请都很有可能被认为非必要,从而不被接受。
 
3、中止审理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应至迟不晚于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内提出。若超过上述期限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很有可能不被接受。
 
4、中止审理申请无需单独提交,作为驳回复审理由或补充理由之一进行主张,明确说明中止涉及的引证商标注册号、所处程序、与本案的关系等具体情况即可。但请留意,官方不会告知中止审理申请是否被予以接受,只能通过驳回复审案件在其一般审限内是否下发了复审决定来推测。
 
5、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申请人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审查员收到申请人补充证据并确认中止情形已经消除的,恢复审理。在实际案件中,笔者虽然也碰到过审查员自主发现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变化后直接下发复审决定的情况,但是考虑到中国商标案件整体数量庞大,审查员很有可能难以第一时间关注到每个案件的情况变化,若涉及中止审理的引证商标的全部状态都已经确定,还是建议申请人向官方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请求尽快恢复审理。
 
 
注释:
[1]商评字[2024]第0000020565号驳回复审决定
[2]商评字[2024]第0000013848号驳回复审决定
[3]商评字[2024]第0000064572号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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