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只有一个:商标“撤三”中识别伪造使用证据的心得


中国商标代理人  刘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撤三”制度可以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撤三”也已成为排除注册障碍的常用手段。作为商标申请人,当然希望通过“撤三”来铲除在先障碍商标,从而使己方商标顺利获得注册。然而,被撤方如果能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并获得商标局的认可,被撤商标会被维持注册,这种情况下,建议撤三申请人继续申请复审。因在撤三复审阶段设置有证据交换环节,若在该环节中发现被撤方所提证据资料存在瑕疵,则完全存在“翻案”的可能。特别是,在实务中,不乏一些大胆之徒为维持商标注册铤而走险伪造证据。然而,这种证据伪造行为并非天衣无缝。以下通过笔者处理的一起撤三复审案件,对于识别撤三案件中的虚假证据提出几点思考,供大家参考。

案件情况

我所受申请人委托,对商标A提起了商标撤三。因其商标权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在商标局审查阶段,商标A的注册得以维持。申请人并未就此放弃,遂提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在证据交换环节中,申请人发现商标A的商标权人(下称“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销售以及订单截图等相关证据。经过搜索,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指认店铺也确实存在相关商品的公开销售信息。然而继续深入挖掘发现,该拼多多平台上的指认网店疑点丛生:
 
答辩人提交的商品销售页面中仅有商品照片,没有任何有关商品详细介绍、商品包装、商品规格、制造销售者等信息。

笔者经搜索,检索到了答辩人的主页,主页上清晰地介绍了答辩人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具体销售的商品。然而本案被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并不属于其主页介绍的主营业务的产品。同时拼多多平台的指认网店里也并没有任何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

答辩人举证的拼多多平台的同一店铺内销有服装、内裤、牙刷、手套、耳机、灯泡、化妆品、冰箱、电源适配器、唇膏等各种产品,这些商品涉及到不同的领域且均不属于答辩人的业务范围。这些商品上标注的商标完全不同,也并非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

根据以上信息,笔者进一步检索,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拼多多平台指认的店内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几乎全部被他人提起了撤三申请!而且相关案件的商品销售量均在个位数,与本案情形极为相似。种种迹象表明,该网店极有可能是为应对商标撤三伪造使用证据而存在。笔者在质证意见中指出了上述种种疑点,质疑答辩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即便其销售事实存在,也仅仅是象征性的商标使用。最终答辩人因真实使用商标的证据不足,而被撤销了复审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

心得和思考

实务中,若能查证到伪造证据,则将成为“翻案”的关键。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复审商标的商品确实有在互联网上公开销售,因此得以在商标局审查阶段“蒙混过关”。从推翻其商标真实使用证据的过程来看,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点心得:

首先,商标局审查阶段予以维持相关商标的注册,说明其使用证据具有一定“可信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本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去面对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本案中,若看到对方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销售信息,就放弃继续深究,也不可能发现对方证据中的漏洞。

其次,充分利用网络和公开信息进行查证,例如查询对方的官网和主营商品,利用商标网查询对方申请的商标以及拼多多平台网店内的详细情况等。笔者用这些查询结果和对方提交的证据交叉比对,发现这些商标同样被他人提起了撤三,最终通过这些信息推翻了答辩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

最后,在证据交换环节,需要充分利用生活常识和推理能力,化身为“侦探”,发现对方证据中不合常理之处。例如本案中,对方的拼多多网店中销售各种商品,只有商品的照片,没有任何的商品详细介绍、商品包装,显然不合理。试想作为一般消费者,会去购买这种“三无产品”吗?另一方面,商家推介自己的产品时不可能不加以详细介绍和宣传吧!(答辩人公司的主营产品在其公司主页上就有详细的推介)。在互联网时代,伪造商品网上销售业绩并非难事,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从生活经验出发,抽丝剥茧般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另外,尽可能的全方位质疑对方证据中的不合理以及不合逻辑之处,一一指证出来,提请审查员严格审查相关证据,从而最大限度为申请人争取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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