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代理人 曹敏
当下,技术创新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各行各业脱颖而出的制胜法宝,它像是一座永不枯竭的能量宝库,让产品不再局限于单一功能,通过不断融合、优化,打造出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且多元需求的复合功能产品,同时也持续为各个领域注入澎湃动力。
从具备高清拍摄、智能美颜、超强防抖的手机,到具有除湿机和蒸汽熨斗共享水系统的产品,再到集学习、娱乐、办公等多种模式无缝切换的平板电脑,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使用场景需求。
这些多功能新产品让人不禁联想起动物界中的麋鹿,因其头脸狭长像马、角像鹿又与其它鹿略有不同、蹄子宽大像牛、尾细长像驴,因而得名“四不像”
[i]。本文中,姑且将这种融合了多种产品特点的创新复合型产品称之为“四不像产品”。
笔者将结合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多功能新产品的商标布局以及注册后应对撤三的问题展开分析讨论,以期对读者有所参考。
一、“四不像”产品的全方位品牌布局
伴随着“四不像”产品的出现和推广,其品牌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这类产品因融合了多种功能、特点,区别于传统产品,按照现行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往往很难对应到唯一的类别、类似群,或唯一的商品名称。
根据尼斯分类的原则,针对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例如,“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应申报在第9类;“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主要功能是图书,应申报在第16类。当很难清晰界定哪一种功能为主时,将前述两种商品表述分别在第9类和第16类申报,都争取注册,显然是最明智的方案。
因此,在“四不像”产品对应的商品表述尚未收录到《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之前,为了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通过指定多个相关的类别、群组、商品表述来提交注册申请的方式,成为了映入眼帘的最优解。
实践中,这种品牌布局思路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部分实例如下:
产品信息 |
商标注册申请 |
小米洗衣烘干机套装、洗衣烘干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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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90373号“小米”
第7类:洗衣机 |
第66204513A号“小米”
第11类:衣物烘干机 |
飞利浦(PHILIPS)小云肩Lite加热披肩暖身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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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07439号“飞利浦”
第25类:披肩等 |
第65808163号“飞利浦”
第11类:非医用电热毯等 |
【Valeto】儿童行李箱/高脚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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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75366号
“VALETO” |
第18类:手提旅行箱等
第20类:婴儿用高椅等 |
[表1:实践中“四不像”产品的商标布局]
上表中产品中,例1里的洗衣烘干机套装是已经出现多年的复合型商品,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2022年文本修改时才在第7类的0724群组增加了“装有烘干滚筒的洗衣机070588”
[ii]。如今可以指定该商品进行保护。但近年风靡市场的洗衣烘干一体机,与该商品略有区别,仅指定该商品恐怕难以获得切实的保护。
其余的披肩式电热毯、可做折叠椅用的行李箱等,兼具多种功能,其所有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都不约而同的选择指定多个类别、多个类似群的商品。
再如时下大热的“智慧屏”产品,身兼音画、娱乐、甚至视频通话等多重功能,该类产品的商标保护也面临同样问题。尽管目前区分表中有作为可网报非规范商品的“电视电脑一体机(类似群:0901/0908)”,但看起来仍未覆盖其全部主要功能,还是需要跨类别进行注册申请。
如此看来,当下企业针对“四不像”产品为了获得全面的保护、更加高效地防控后续侵权风险,在进行商标布局时,最好从商品的功能用途出发,结合外形、原材料等跨类别、多类似群申请注册。
二、 “四不像”产品面对不使用撤销申请时该何去何从?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迅猛增长,为了清除在先注册障碍等,当事人越来越多的选择对在先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根据国知局的统计数据,2023年的撤销注册复审申请高达20,393件,比2022年增长了约34%[iii]。
在此背景下,“四不像”产品在全方位进行商标布局的同时,也遇到了尴尬的窘境,那就是在被撤三时需要通过提交一个产品的使用资料来维持其在多个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此时,商标注册人可能不禁会产生怀疑,自己的产品当真属于这么多类别吗?同一件产品的使用证据能在多个不使用撤销案件中被认可吗?在进行答辩时可能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窘境。
北京高院2019年4月出台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7规定,“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核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在认定具体商品所属类别时,应当结合该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进行判断,并考虑因消费习惯、生产模式、行业经营需求等市场因素,对商品本质属性或名称的影响,作出综合认定。”
笔者经检索发现,实务中,当某产品具有多种功能时,1件产品的使用证据资料维持在多个类似群乃至多个类别上有效的案例非常多。部分案例信息如下表所示:
No. |
复审商标
注册号 |
撤销复审决定内容摘要 |
类别&复审商品 |
1 |
20175113 |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在多功能刀具、修指甲套装工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修指甲成套工具、锉刀、锯(手工具)、螺丝攻(手工具)、刀、非电动开罐器复审商品与上述实际使用的多功能刀具、修指甲套装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修指甲成套工具、锉刀、锯(手工具)、螺丝攻(手工具)、刀、非电动开罐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iv] |
类别:8
【0806】修指甲成套工具;
【0807】螺丝攻(手工具);锯(手工具);锉刀;
【0810】刀;非电动开罐器 |
2 |
G683326 |
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阀门监控系统软件”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该系统软件包含监测、数据处理等较多功能,故复审商标在相类似的“数据处理程序”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维持。[v] |
类别:9
【0901】数据处理程序;【0901/0902/0903/0906/0907/0908 /0909/0910/0913/0920】上述器械、设备和仪器的零件;电工技术和电子器械,设备和仪器(属本类的);【0901/0907】数据输入、处理、传输、存储、输出用电气设备;【0902/0906/0908/0910/0913/】电气信号,测量,计数,记录,检测,开闭环路控制和转换设备 |
[表2:“四不像”产品相关的撤销复审决定书]
表2中的2件商标的使用产品均包含多重功能,以第1个商标为例,其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多功能刀具”被审查员认定与类似群0807、0810的“锉刀、锯(手工具)、螺丝攻(手工具)、刀、非电动开罐器”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最终维持了包含非类似商品在内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同一类型的产品在不同类别的商标案件中被认定为各自类别上复审商品的使用。表3以压片糖果为例进行介绍:
No. |
类别&
商标注册号 |
维持注册的
复审商品 |
复审裁定摘要 |
1 |
5类
7021640 |
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 |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多维片、水苏糖复合营养素、益生菌咀嚼片压片糖果(宝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vi] |
2 |
29类
8478626 |
牛奶制品 |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牛奶咀嚼片压片糖果、牛乳高钙压片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vii] |
3 |
30类
7021639 |
非医用营养胶囊、糖果 |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胶囊、糖果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鳕鱼肝油、鳕鱼压片糖果、牡蛎粉凝胶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viii] |
[表3:压片糖果相关证据在不同类别被认定有效的案例]
表3中三件商标均为“美敦力加MEYDUNLG”,根据复审裁定内容可以看出,3个案子中的压片糖果分别被认定为属于5类的“婴儿食品”、29类的“牛奶制品”和30类的“糖果”等,划分的依据分别是商品的功能用途(宝宝/婴儿用)、成分原材料(牛奶/牛乳)、产品形态(糖果)。
基于上表2~3的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国知局对多功能、复合型产品使用证据的审查,并没有机械地受区分表的类似关系、核定使用商品的表述所限制,而是依据产品的功能用途、原材料、消费对象等特点在个案中综合认定产品性质进而判断维持注册的范围。这与北京高院审理指南的规定相吻合。
回归到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中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该制度既不是对商标注册人不使用行为的处罚,也并非为商标注册人设定了使用的义务,只是为了在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的作用长期没有发挥时,使该商标标识重新回到公有领域,方便他人注册,激活商标资源的一种措施
[ix]。
因此,“四不像”产品被他人提起不使用撤销申请时,笔者建议注册人采取积极的策略提交使用证据进行答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实际使用商品与撤销对象商品的关系,以争取维持注册。
三、小结
兵家讲究“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四不像”产品的品牌布局更需要具有前瞻性且全面的战略眼光。进行商标注册布局时,既不宜为图眼前省事仅囿于传统定义的领域内选择指定商品或服务,也不能贪多嚼不烂似得盲目扩张申请。应当基于该商品功能、用途、形态、生产模式、消费群体等特点,在对商品本质属性作出综合判断后进行合理、全面的商标注册布局。当后续遇到同款产品相关多件商标被提起不使用撤销申请时,商标注册人在答辩时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明产品同时归于多个类别的理由,进而请求同一件产品的使用证据在多个类别、或多个群组上认定有效。争取做到“注册有依据、维权有底气”。
[ii] NCL(11-2022)版中文版和区分表修改内容
[iv] 《关于第20175113号“Callawa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274851号》
[v] 《关于国际注册第G683326号“ADA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292967号》
[vi] 《关于第7021640号“美敦力加MEYDUNL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306943号》
[vii] 《关于第8478626号“美敦力加MEYDUNL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306938号》
[viii] 《关于第7021639号“美敦力加MEYDUNL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306940号》
[ix] 《撤三案件中“赠品”形式有效使用的探讨与认定——第18754103号“经典水星”商标撤销复审案》 中华商标杂志 2024.11.11,曹娜 宋张明(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