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改法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第五次立法调整,相较于2019年版《商标法》(以下称现行“《商标法》”)而言,明年开始施行的新《商标法》由原8章73条扩充为9章87条,清晰体现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重注册”向“强化使用义务”转型的立法导向。
林达刘知识产权现将本次商标法修订的核心要点进行如下总结,希望该总结能够为国内外客户的商标布局与合规管理提供实务参考。
新法修订要点总结
1. 商标使用的定义新增了互联网使用
• 新增对于互联网场景下使用商标的内容: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该变化对商标撤三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具有积极影响,与现行实务操作基本一致,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新《商标法》第2条)
2. 增加了可注册商标客体
• 新增动态标志: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申请注册的标志范畴,为短视频、APP/视频作品启动画面、智能终端交互界面等动态标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客体的导入意味着新增加了一种非传统类型的商标,可以预见对其显著性(即是否能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的审查会比较严格。(新《商标法》第14、18条)
3. 强化驰名商标保护
• 未注册驰名商标有望获跨类保护: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将禁止抢注的范围扩大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不区分在中国注册与否,只要达到驰名状态,均可在对抗他人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的抢注行为中主张权利,显著加强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的保护力度。(新《商标法》第21条)
4. 优化授权确权程序
• 缩短异议期: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限由现行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旨在压缩商标授权周期,提升注册效率。(新《商标法》第36条)
• 明确中止审查规则:在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该法条将可以适用的案件类型进一步明确,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实务中的做法是一致的。(新《商标法》第41条)
• 限缩“一年隔离期”的适用情形:将现行《商标法》中“一年隔离期”适用的3种情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未续展失效)限缩为“注册人申请注销”的1种情形,此举将大大提高注册效率,有助于满足申请人希望早日获得授权的需求。但,今后在后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注册人协商注销时,需要等待“一年隔离期”届满后,在后商标申请才能获准注册。(新《商标法》49条)
5. 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和诉讼
• 完善“恶意”认定标准:将现行法中的较为主观判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调整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判断标准更为客观。期待该变动能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对企业防御商标申请的误伤。同时,将现行《商标法》第44条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予以规制的情形,纳入到新法的商标注册规制的条件中,明确了“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将原来只适用无效宣告的条款,扩展到申请、异议等全环节,加大了对恶意的打击力度。(新《商标法》第19条)
• 增设行政处罚:明确列举了三种典型的恶意申请行为(包括违反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禁用条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地名条款)、第十九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第二十一条(驰名商标)、第二十二条(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第二十四条(在先权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抢注)),并设定了警告及最高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新《商标法》第54条)
• 打击恶意诉讼:将表述较为抽象的“恶意提起商标诉讼”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细化为 “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两类具体情形,同时明确行为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甄别、认定商标恶意诉讼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裁判标准。(新《商标法》第81条)
6. 加强商标使用管理
• 规制“误导公众”使用:新增条款,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最高可处5倍罚款;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最高可处25万元罚款)。该法条主要规制的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心机商标”现象,此类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往往隐蔽其不法目的,但在实际使用时通过与其他要素组合等方式,有意误导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材料等特点或者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条款的增加对市场主体的商标使用行为提出了更为审慎的要求。(新《商标法》第56条)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处罚规定新增罚款: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在现行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国知局主动撤销注册”的基础上,新增“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举旨在积极督促注册人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提交注册申请、或积极办理变更手续等。(新《商标法》第57条1款)
• 新增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撤三的程序:赋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的权利。虽然该条款可能对于清理“闲置”商标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也引起了部分企业对于防御性商标注册被撤销的担忧。(新《商标法》第57条2款)
• 明确“正当使用”情形:新增了仅为指示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可以作为正当使用抗辩的理由,但以不易导致混淆为前提。(新《商标法》第73条)
7. 优化侵权赔偿与维权机制
• 调整赔偿计算顺位:将侵权人获利提升为与权利人实际损失并列的第一顺位赔偿计算方式,赋予权利人更大的选择权。(新《商标法》第77条)
• 明确“三年不使用”抗辩时间点: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此前”,明确界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前”。(新《商标法》第78条)
8. 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保障
• 新增境外商标申请时的援助条款:对于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这精准对接中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的知识产权刚需,是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从境内确权保护向跨境权益护航延伸的标志性突破,构筑了中国官方跨境驰名商标确认机制,通过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的权威认定,为企业境外商标维权提供了法定、高效的举证支撑。(新《商标法》第69条)
• 新增对境外商标业务不法代理行为的处罚条款: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处理、处罚。这填补了涉外商标代理违规行为监管空白,明确了境外商标代理违规惩处规则。(新《商标法》第69条)
9. 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以及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予以更严厉的管理规制
• 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行业组织的义务: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保密义务、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可能不得注册情形的义务等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吸纳会员、实施惩戒的执行以及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因违法受处罚的情形也进行了更严厉的规定。(新《商标法》第65-68条)
10. 将商标法的条款进行了更明确的划分
• 实体性和程序性条款的明确划分:新《商标法》中的第二章集中规定了商标注册条件的实体性条款,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则分别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变更/转让/注销以及无效宣告这4个方面规定了程序性条款。这从法律条款的设计上来看更合理,也可以有效避免在相关案件中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的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