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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及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在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中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理由。这是由于它违反了作为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的“专利权人获得国家授予的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垄断权,就是要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内容,向社会公众提供理解其发明创造的技术信息,以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因此,若发明或实用新型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则会带来或是不能通过中国专利局的实质审查(仅对发明专利)被驳回而不能获得专利权,或是被授予的专利权存在被他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而遭无效的危险。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于中国专利申请、中国专利来说是非常严重的实质性缺陷。

本文分为“法律规定介绍”、“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注意点”、“对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争辩”、“案例分析”这四部分。在法律规定介绍部分中,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在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中的规定以及中国专利局针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操作规程进行了总结。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注意点”部分中记载了为了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撰写说明书时的注意点。在“对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争辩”部分中记载了在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在无效程序中被指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时的答辩策略。在“案例分析”部分中介绍了林达刘事务所代理的一个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案例。

【法律规定介绍】

1.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1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说明书内容清楚:说明书应当主题明确、表述准确;说明书内容完整: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能够实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本文作者举例解释:在一个发明提出了一种自动换挡自行车,该自行车通过设置一个自动换挡机构,在上坡时可以自动将驱动轮与从动轮之间的传动比转换为低传动比,从而可以使得骑车者在行驶过程中省去手动换挡动作的麻烦。而在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该自动换挡机构的具体结构,因此,该申请只是给出了一种任务和/或设想,而未给出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任务和/或设想的技术手段。因而,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文作者注释:例如:短缺内容而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例如,作为发明点,给出W=E*M而在说明书中没有对式子中的“W”、“E”、“M”给予定义,也不能从说明书的其他部分直接推导出其定义,而该式子又是本发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而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和实施该发明。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一个技术方案的各组成部分存在相互矛盾,等等。)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文作者注释:例如申请人故意隐瞒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关键点,而将其作为技术诀窍保留而未写入说明书中,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提供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3.中国专利局针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操作规程中的几个要点:

(1)不会对在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  护的技术方案提出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本文作者注释:例如在一个申请的说明书中包括A、B、C、D四个技术方案,其中B技术方案存在未充分公开的问题,而该B技术方案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专利局不会因为说明书中的B技术方案存在未充分公开的问题而对B技术方案发出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

(2)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而克服的,因为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数据、补充的实施例、非出版物证据、在申请日或之后公开的出版物是不予考虑的。(本文作者注释:该项指的是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数据、补充的实施例、非出版物证据、在申请日或之后公开的出版物,专利局对此是不予考虑的。)

(4)对于以正规出版物的证据形式证明的现有技术应当予以考虑。(本文作者注释:正规出版物通常包括专利文献、带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中国统一刊号的图书类出版物、由中国国家、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和以公众可以浏览的在线数据库方式定期出版公开的在线电子期刊等)

(5)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分析说明,某一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地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确定,从而实现本发明,而审查员也认为申请人的理由能够接受,则应当予以认可。(本文作者注释: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所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

(6)如果一个或多个证据记载的内容相互矛盾,造成无法确认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内容的,则不能澄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本文作者举例说明:例如发明的一种合金,包括A元素、重量份15%的B元素、重量份20%C元素,其余为C元素,其中A元素为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由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A元素的含量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提出一篇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正规出版物中记载有相关材料中A元素的含量不得低于重量份5%以证明A元素的含量是现有技术,但审查员发现在一相关技术手册中记载有相关材料中A元素的含量不得高于重量份3%,这两份证据相矛盾,则该证据不会被审查员认同。)

(7)如果一个或多个证据表明某一技术特征具有多种含义,而这些不同的含义并非都能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不能解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8)虽然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某一技术手段属于现有技术,但该技术手段不能直接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相结合,则不能解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9)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对所引证文件给出明确的指引以致不能获得该文件,或者虽有引证文件,但其中实际记载的内容与发明不相关或者与引证的内容不相符的,应当视为说明书中没有引证该文件(本文作者注释:例如,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仅指出“本发明的传动机构使用的是专利文献1中记载的传动机构”,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关于该传动机构的任何具体内容,而且,也没有给出该专利文献1的具体申请号或公开号,因此,造成审查员不能获得该文件,会被专利局视为说明书没有引证该专利文献1,从而造成该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另一种情况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引证文件的具体申请号或公开号但由于疏忽将申请号或公开号写错,而被审查员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申请号或公开号的专利文献的内容与该申请的技术完全不相干,会导致专利局视为说明书没有引证该专利文献,而造成该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10)如果说明书中的引证文件是非专利文件或外国专利文件,并且该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则视为说明书没有引证该文件。

(11)如果说明书中的引证文件是中国专利文件,并且该文件的公开日晚于申请的公开日或者没有公开,则视为说明书没有引证该文件。

(12)在说明书中仅使用商标或商品名表示发明中涉及的产品或物质的,所用商标或商品名应当在申请日之前具有已知的确切技术含义,否则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述产品或物质,以致无法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允许的情形是所用商标或商品名具有如下含义:代表一种具体产品或物质;代表一种具有确切含义的产品或物质;代表一系列公知产品或物质,并且在发明技术方案中起到相同的作用。
 
【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注意点】

1. 对于基于新的化合物或组合物的产品发明、由于发现新物质新的性质而导致的用途发明、以及违反常规或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必须在说明书中给出具体的技术方案的同时,还要写入能证实该技术方案成立的实验数据。

2. 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要适当,不要夸大技术效果,而使得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与该技术效果不适应(采用该技术方案不能获得该技术效果),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 说明书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以及技术方案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要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互关联的情形。

4. 说明书中尽量使用通用的技术用语,避免使用公司内部用语,在某些技术用语是前所未有的新技术的技术用语时,一定要在说明书中对该新技术用语的含义进行详细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用语的含义为准。

5. 对于所要求保护的材料的成分的含量要进行明确规定。

6. 对于发明中所包含的公式中的技术参数要进行明确定义,具有单位的技术参数要明确单位。

7. 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领域中引证现有技术时,一定要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正确、清楚地写明用于说明发明的相关内容的引证文件的出处,引证文件是专利文件的要正确写明该专利的国别、公开号,引证文件是非专利文件的,要正确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8. 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领域中引证的引证文件是申请日或申请日以后公开的非专利文件或外国专利文件时,一定要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详细记载该引证文件的与本发明的内容相关的内容。

9. 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领域中引证的引证文件是中国专利文件,而且预料该所引用的专利申请存在晚于本申请公开的可能性(例如本申请为实用新型申请A、而其所引证的文件是申请日在实用新型申请A申请日之前不久的发明申请B时,由于发明申请公开是自申请日18个月,而实用新型在中国有可能在12个月内被授权,有可能导致引证发明申请B的公开日晚于本申请A的公开日,在本申请B的无效程序中会被审查员视为未引证发明申请A而由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申请B被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在申请的背景技术中详细记载引证文件的与本申请相关的技术内容。

【对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争辩】

1. 在审查员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理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应首先研究审查员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合理不合理,是否存在因审查员对技术内容的理解偏差而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况等,若存在理由不合理,则应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提出能够充分说明明书已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理由,以得到审查员认可。

2. 在审查员以本申请应当公开的内容属于所引用的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未公开的非专利文件或外国专利文件的内容为由指出本申请公开不充分时,申请人应当将说明书各部分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证明仅凭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就能够实施本发明,不需要知道该非专利文件或外国专利文件所记载的内容,力争使审查员改变观点。

3. 对于说明书中的一些文字表达不清楚,使得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应尽力争辩该文字表达不清楚是属于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的情况,根据说明书的上下文可以直接得出其正确含义,同时在意见陈述时一并将文字表达不清楚之处修改清楚,说明该修改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案例分析】

在此,介绍林达刘事务所代理的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在该案件中,林达刘事务所代表无效请求人对专利号为200520005331.0的实用新型专利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针对该专利提出了其说明书与权利要求1~5相关的内容不清楚而使得其公开不充分,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一次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5修改成新的权利要求1~3,我所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指示,在无效口头审理中指出说明书与新的权利要求1~3相关的内容仍然不清楚而使得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终结果,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0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支持了我方的请求理由,认定了说明书涉及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无法实施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以下详细介绍该案件的内容。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新权利要求1~3

1. 一种用于检测成衣配件的钮扣钳,其特征在于:包括有钮扣钳座(1)、至少两个爪钳(2)、爪钳固定座(3),所述爪钳(2)可作径向扩张或收缩的固定在所述爪钳固定座(3)上,所述爪钳固定座(3)通过固定连接件(5、6)与所述钮扣钳座(1)固定连接,所述连接件包括有一固定螺丝(5)及一螺母(6),所述爪钳固定座(3)设在所述固定螺丝(5)的一端,该固定螺丝(5)的另一端通过螺母(6)固定在所述钮扣钳座(1)上;同时在所述爪钳固定座(3)上设有一用于调整其作上下移动的调整装置,该调整装置包括有可调上下式把手(7)及快速上下螺丝(8),所述快速上下螺丝(8)套置在所述固定螺丝(5)外侧,且一端与所述爪钳固定座(3)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可调上下式把手(7)螺纹连接,所述可调上下把手与所述爪钳用于抓取配件的端部间隔一段间距。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于检测成衣配件的钮扣钳,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调上下式把手(7)的螺纹较快速上下螺丝(8)的螺纹细。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于检测成衣配件的钮扣钳,其特征在于:所述爪钳(2)具有三个,该三个爪钳(2)通过橡皮圈(4)、定位销固定在所述爪钳固定座(3)内部。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与上述权利要求13对应得内容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中钮扣钳包括有一可以施加一定作用力的钮扣钳座1、三个钳嘴部分由薄且硬的材质制成,便于较好的抓取物体的爪钳2、爪钳固定座3,三个爪钳2通过橡皮圈4、定位销9与爪钳固定座3连接,爪钳固定座3通过固定螺丝6及螺母5与钮扣钳座1固定连接,在爪钳固定座3上设有一用于调整其作上下移动的调整装置,该调整装置包括有可调上下式把手7及快速上下螺丝8,该快速上下螺丝8套置在固定螺丝6外侧,其一端与爪钳固定座3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可调上下式把手7螺纹连接,其中可调上下式把手7的螺纹较快速上下螺丝8的螺纹细,使得只需稍转动可调上下式把手7便能驱动快速上下螺丝8作较长距离的移动,本实施例中快速上下螺丝8的外形由于呈楔形结构,如图2所示,因此使三个爪钳2的顶部通过橡皮圈4定位在快速上下螺丝8的外侧时,可借助于快速上下螺丝8外侧的楔形结构及上下移动而作开启与闭合动作,且该开启与闭合的动作范围受爪钳固定座3的限定。

 
▲专利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的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决定理由:

①本专利的说明书文字部分未记载固定螺丝6的结构,对快速上下螺栓8的结构仅记载了其外形“呈楔形结构”,而根据本专利附图1、2所示,在楔形结构与附图标记6所指的细螺纹螺丝之间套制有一截粗螺纹螺丝,据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粗螺纹螺丝是单独部件还是属于固定螺丝6或具有楔形结构的快速上下螺栓8的一部分,即,无法得知:固定螺丝6是附图中所示的细螺纹结构还是由细螺纹和粗螺纹构成的复合结构,或者快速上下螺栓8是附图所示的粗螺纹与楔形结构构成的复合结构还是仅为楔形的单一机构。另外,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涉及快速上下螺栓8的具体结构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9~20行)还有“该快速上下螺丝8套置在固定螺丝6外侧,其一端与爪钳固定座3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可调上下式把手7螺纹连接”,但是结合这一记载,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不能唯一地确定快速上下螺栓8的具体结构。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快速上下螺栓8的一端与爪钳固定座3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可调上下把手7螺纹连接,按此理解附图1、2所示的粗螺纹螺丝应当属于快速上下螺栓8的一部分,才能使该螺丝8的两端分别与爪钳固定座3和可调上下把手7连接,但是,在此基础上,由于快速上下螺栓8与爪钳固定座3是“固定连接”的,那么,该螺丝8就不能相对于爪钳固定座3上下移动,这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快速上下螺栓8能驱动爪钳4径向扩张和收缩是相对矛盾的。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快速上下螺丝8和固定螺栓的具体结构描述不清楚。 

 ②本专利中的钮扣钳是通过固定螺丝6、可调上下式把手7和快速上下螺丝8之间的配合运动来带动爪钳径向扩张和收缩,从而使钮扣钳正常工作,但是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清楚地记载这些部件之间的配合运动关系,更具体地说,本专利没有清楚地限定附图2所示的细螺纹螺丝、粗螺纹螺丝、楔形结构和可调上下式把手7之间的配合运动关系,即没有描述清楚在使用时,应该驱动哪个部件,该部件如何带动其它部件运动,使其操作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当细螺纹螺丝固定不动时,粗螺纹螺丝、楔形结构、可调上下式把手7的运动方向是一致、部分不同、还是完全不同,如果不同的话这三个部件又是如何配合运动,因此本专利关于固定螺丝6、可调上下式把手7和快速上下螺丝8之间的配合运动关系的记载是含糊不清的,导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毫无疑义地得知该钮扣钳的使用方式和原理,也不能得知上述部件如何实现钮扣钳的正常工作,并且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此也没有给以明确可实现的说明。对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认为“其一端”的其指代固定螺丝6,而“另一端”却指代快速上下螺丝8的一端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9-20行记载的内容是“该快速上下螺丝8套置在固定螺丝6外侧,其一端与爪钳固定座3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可调上下式把手7螺纹连接”,根据常规语法习惯可知,“其一端……,另一端……”是由连词连接的简单的并列句,该并列句的含义应当是“其”所指代的物件的一端和另一端,因此专利权人的这一观点违背了常规语法习惯,合议组不予认可;对于专利权人认为“可调上下式把手7的螺纹较快速上下螺丝8细”是笔误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根据本领域基本常识,相互配合的部件的螺纹应当相同,而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0-22行记载的“其中可调上下式把手7的螺纹较快速上下螺丝8的螺纹细,使得只需稍转动可调上下式把手7便能驱动快速上下螺丝8作较长距离的移动”明显与常识不符,由于该说明书中对此再无更多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从本专利原始授权文本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快速上下螺丝8运动的唯一正确方式,即使专利权人声称其为笔误,也客观上造成了本申请说明书不清楚的问题,导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中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这一观点,合议组也不予认可;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的固定螺丝6包括粗螺纹螺丝和细螺纹螺丝的观点,合议组在之前已经评述过固定螺丝6的结构不能唯一确定的理由,此外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任何关于粗螺纹螺丝与细螺纹螺丝为固定连接的记载,而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看见的是粗螺纹螺丝与细螺纹螺丝的螺纹连接,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螺纹连接的部件之间是可相对移动而非固定的,由此可见,从本专利说明书整体均不能得出固定螺栓6是由粗螺纹螺丝和细螺纹螺丝固定连接构成这一观点,因此,专利权人的这一观点合议组也不予认可。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纽扣钳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无法实施涉及纽扣钳的技术方案。

▲本人的观点

完全赞同专利复审委合议组的观点。本人认为,本专利之所以会出现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问题,有可能是专利代理人在没有充分理解该专利的技术的情况下撰写申请文件而造成的,从而使得说明书的技术内容出现前后矛盾、一些部件的结构描述不清楚而导致不能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唯一确定该部件的结构,各部件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连接关系不清楚。而且,该专利说明书还有如下缺陷,(1)没有详细记载钮扣钳的工作原理,在该专利说明书中对钮扣钳的工作原理仅提到了“使三个爪钳2的顶部通过橡皮圈4定位在快速上下螺丝8的外侧时,可借助于快速上下螺丝8外侧的楔形结构及上下移动而作开启与闭合动作,且该开启与闭合的动作范围受爪钳固定座3的限定”,没有对在使用钮扣钳检测纽扣的牢固度时怎样操作该钮扣钳,在该操作过程中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和相互运动关系进行描述,使得在对钮扣钳的机构描述出现不清楚时,使得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不能得知专利的技术方案,若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该钮扣钳的工作原理,在工作中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和相互运动关系,则可借助该钮扣钳的工作原理、工作中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和相互运动关系对该不清楚之处进行解释来进行争辩,有可能得到审查员的认可。(2)附图表示不清楚,图1表示的是爪钳4闭合的状态,在图1中,可调上下把手7上表面与快速上下螺丝8的上端面齐平,而图2表示的是爪钳4张开的状态,在图2中可调上下把手7上表面仍然与快速上下螺丝8的上端面齐平,从而从图中也不能看出钮扣钳的工作原理以及工作中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和相互运动关系。因此,附图没有起到对说明书文字部分进行解释的辅助作用。
 
▲从该案件得到的启发

在撰写机械专利说明书时,在说明书中不但要详细记载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有关的装置中的各部件的形状特征、位置特征、各部件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相互连接关系,还要详细记载该装置的工作原理、工作中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相互运动关系,而且,要使附图与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相互呼应,清楚地表示装置中的各部件的形状特征、位置特征、各部件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相互连接关系,要记载是如何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如何达到技术效果的。说明书中的各部分内容,对一个特征的描述不要产生矛盾。有相互关联性的不要脱节。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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