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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撰写的浅见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王钰宁

在专利申请中,出于清晰准确地描述产品、使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产品相区分、和/或谋求合理的保护范围等目的,申请人有可能采用参数特征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随着科技发展,表征手段日益丰富,参数特征的表达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从而也丰富了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肯定了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然而,由于限定的参数特征通常不能简单直接地体现产品的结构/组成,因此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新颖性推定、得到说明书支持、公开充分、保护范围清楚等法条的适用存在各种难点,因而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

本文中就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或争议,相应地对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撰写提出如下浅见。

一、在说明书中记载参数的定义和测定方法

对于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参数特征决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参数特征本身是否清楚是极其重要的。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参数特征不清楚时,通常需要结合说明书进行解释或修改。若在撰写阶段没有在说明书中对参数特征的含义等进行充分说明,可能会导致在审查过程中难以说清参数特征的含义。

即便是常见的参数特征,若其定义或标准存在混淆的情况、或者其数值因测定条件不同而不同,那么也应在说明书中记载其定义和/或测定方法。例如,参数特征涉及硬度时,由于硬度有肖氏硬度、洛氏硬度、铅笔硬度、压入硬度等多种硬度,因此应说明其标准或测定方法。再例如,参数特征涉及粘度时,由于粘度与温度高度相关,因此应说明其测定温度。

采取不常见的参数、或自定义的参数特征来限定权利要求时,通常有必要在说明书中对参数的定义和/或测定方法进行详细说明。其中一种特殊的情况是采用由多个参数通过数学式定义的新参数来限定权利要求,此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记载每个参数的定义和/或测定方法,并且应说明每个参数代入数学式时应采取的单位名称。

二、在说明书中记载用于获得或调整参数特征的方法

当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描述如何获得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参数特征时,尤其是在采取不常见的参数特征、或自定义的参数特征来限定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审查员可能从公众是否能够实施的角度来质疑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比较典型的颇具风险性的撰写方式是:在说明书中记载“通过原料的种类和比例,可以调整XX参数”;在实施例中记载“将原料A树脂和B树脂以合适的比例进行配混,充分混合,得到组合物,经测定该组合物的XX参数为YY”。这里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原料的种类、比例如何影响XX参数。若在审查中被指出充分不公开,则需要主张本领域周知如何利用原料的种类、比例来调整XX参数。然而,这种主张通常存在困难,有时还会对创造性的争辩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说明书中应适当记载影响参数特征的因素和用于获得参数特征的方法。以上述撰写方式为例,一种改进的方向是:在说明书中记载“原料A树脂例如可以为……等具体种类。原料B树脂例如可以为……等具体种类。A树脂、B树脂的比例可以为……的具体范围。通过采用这种原料及其比例,可以使XX参数处于……的具体范围”;在实施例中记载“将原料A树脂和B树脂以……的具体比例进行配混,充分混合,得到组合物,经测定该组合物的XX参数为YY”。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可以设计在不同制造条件下获得具有不同参数特征的产品的多个实施例。

如果在说明书中包括对参数特征的影响因素的具体说明,并记载能够体现原料或制造条件与参数之间的规律性的多个实施例,则更利于消除公开不充分的质疑,进而,在一些情况下还有可能成为主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突破口。

三、在说明书中设置多个比较例

对于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审查中常常以新颖性推定原则进行新颖性判断。此时,如果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与对比文件相应的比较例,则容易应对此类审查意见。

然而,由于撰写阶段无法预测审查时会引用什么样的对比文件,在设计比较例时几乎不可能恰好记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以作为比较例。

因此,通常可以在说明书中记载因各种可能的因素而不满足参数特征的多个比较例,即便没有记载与对比文件相同或相似的比较例,也有可能以比较例与对比文件进行对照,根据比较例的数据推测对比文件不具备本申请的参数。

从实务经验来看,特别是在存在大量来自同一申请人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引用同一申请人的在先申请作为对比文件进行新颖性推定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在设计比较例时,可以重点将自己的在先申请所涉及的产品作为比较例。
 
以上是针对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审查中存在的难点,对涉及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撰写提出的一些想法。在实务中,通常还需要从技术领域和产品的特点出发,结合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来斟酌产品权利要求及其说明书的撰写。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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