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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浅议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


中国专利代理师  张广平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开展,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更加严格,随之而来的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增多。电学领域中,涉及控制、处理等功能性部件或模块的实用新型,通常含有对功能/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问题的审查意见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针对此类审查意见,若不能采用合理的答辩策略应对,将可能导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

如何针对电学领域实用新型审查意见中提到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缺陷进行有效、准确的答复,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至关重要。本文结合案例,以《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电学领域几种典型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缺陷的答复策略进行了初步顺理和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需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要素的相关规定时,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专利审查指南》[1]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中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同时还规定: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包含使用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能将其简单地认定为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而是需要结合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判断使用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已知方法的改进。

具体地,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对于既包含硬件的改进,又包含计算机程序步骤、算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其中涉及对计算机程序提出的改进的步骤、算法等,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如果涉及包含完整执行步骤、算法等的计算机程序是已知的,则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二、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答复思路
 
1、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权利要求
 
案例一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轨道交通驾驶员的分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摄像头,设置于轨道交通车辆的驾驶室,且朝向驾驶员设置,用于采集所述轨道交通车辆的驾驶员的视频流;所述第一摄像头包括网络摄像头;

路由交换设备,设置于所述轨道交通车辆的机箱,包括第一数据输入接口和第一数据输出接口,所述第一数据输入接口为无线传输接口,所述第一数据输入接口与所述第一摄像头连接且用于接收来自于所述第一摄像头的所述驾驶员的视频流,所述第一数据输出接口与视频分析终端连接且用于向所述视频分析终端转发所述驾驶员的视频流;

所述视频分析终端,设置于所述机箱,包括第二数据输入接口和与所述第二数据输入接口连接的处理模块,所述第二数据输入接口与所述第一数据输出接口连接,所述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数据输入接口接收的所述驾驶员的视频流对所述驾驶员的视频流进行分析,得到所述驾驶员的分析结果;

录像机,设置于所述机箱,与所述路由交换设备的第二数据输出接口或者所述第一数据输出接口连接,用于从所述路由交换设备获取所述驾驶员的视频流,并存储所述驾驶员的视频流;所述录像机包括网络视频录像机。


该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硬件结构的改进,也包含了处理模块中运行的实现驾驶员的视频流分析功能的计算机程序。

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1中涉及处理模块功能的技术特征属于方法改进。代理人通过阅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发现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是利用了已知的视频流分析程序(如神经网络模型)来实现对所述驾驶员的视频流进行分析,发明点并不在对已知的视频流分析程序进行改进,而在于对轨道交通驾驶员的分析系统的整体硬件结构的改进。

基于此,代理人在进行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关记载,通过充分说理向审查员说明了该处理模块中运行的实现驾驶员的视频流分析功能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该权利要求1不涉及对该程序本身做出的改进,该权利要求1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由此,成功地说服了审查员,使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

2、包括使用功能性限定的部件的产品权利要求
 
案例二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基板处理装置,对包括含金属抗蚀剂的覆膜的基板进行处理,所述基板处理装置具有:

显影处理部,其对被实施了加热处理的所述基板的所述覆膜进行显影处理;以及

气体接触部,在从所述曝光处理之后起到进行所述显影处理之前的期间,所述气体接触部使所述覆膜与非活性气体接触。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的各功能性限定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针对该审查意见,代理人采取的答复策略是,通过充分说理论证权利要求中的相应功能是各部件所具有的常规功能或者属于对结构的限定。

具体的答复理由如下:

对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对包括含金属抗蚀剂的覆膜的基板进行处理”,这属于基板处理装置的常规功能,例如参见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并不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对于特征“对被实施了所述加热处理的所述基板的所述覆膜进行显影处理”,这是基板处理装置中的显影处理部的常规功能。通过上述常规功能限定的“显影处理部”对基板处理装置的结构进行了限定。

对于“气体接触部”,其同样是针对基板处理装置的结构限定,参照说明书的记载,“在从所述曝光处理之后起到进行所述显影处理之前的期间,所述气体接触部使所述覆膜与非活性气体接触”是可以通过例如设置于接口块的实体结构即气体供给单元实现的。


可见,权利要求1是通过对“显影处理部”以及“气体接触部”这两个相关联部件进行组合来限定所请求保护的主题“基板处理装置”的结构,由上述两个相关联的部件构成的硬件产品架构才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请求保护的对象。

通过上述答复,证明该权利要求1仅对硬件产品进行了改进,而并未涉及对方法本身的改进,由此成功地说服了审查员,使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

3、包含计算机程序改进的权利要求

案例二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如下:

所述气体接触部是将所述基板一度载置于规定的壳体内并且包括向所述壳体内供给所述气体的气体供给部的气体处理单元,

所述气体接触部设置于接口块,

所述控制部进行以下控制:将所述基板搬送到所述气体处理单元,在所述气体处理单元中使所述覆膜与所述非活性气体接触规定时间。


针对该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以控制部所实现的功能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而认定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对于此种情况,如果通过充分说理或者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该控制部所执行的处理步骤是已知的,则可以争辩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否则建议删除与控制器执行的处理步骤相关的技术特征。

本案例二中,通过阅读专利申请文件可知,与现有技术中不设置气体接触部的情况相比,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通过上述控制部的控制处理,能够缩短由含金属抗蚀剂形成的覆膜与大气气氛接触的时间。即,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控制部”所执行的处理步骤涉及对计算机程序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人删除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述控制部进行以下控制:将所述基板搬送到所述气体处理单元,在所述气体处理单元中使所述覆膜与所述非活性气体接触规定时间”。审查员接受了该修改并予以授权。

4、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类的权利要求

为了符合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还有一些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在形式上撰写为产品,但实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

案例三的权利要求1如下[2]

一种语义词典构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语句筛选模块,用于从用户的网络日志中提取具有相同或者相近语义的句子;

词语筛选模块,……;

词语聚类模块,……。


虽然该权利要求1被撰写为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但该权利要求1实质是以说明书描述的计算机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计算机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的,即属于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类的权利要求,由于仅包含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程序模块,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审查员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发出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通常很难争辩,一般需要删除此类权利要求。
 
三、总结
 
对于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判断,关键在于将权利要求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相关技术特征视为一个整体,准确地判断其是否属于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对于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权利要求、以及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权利要求,可通过充分说理和/或举证的方法论证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对于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的权利要求,或者仅包含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程序模块的权利要求,则建议通过删除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特征或直接删除整个权利要求来提高答复通过率。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通常通过删除权利要求中涉及计算机程序改进的相关特征可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但删除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特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该删除式修改有可能导致修改超范围、明显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或者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可能并不适合作为实用新型来进行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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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315/index.html
[2]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66_188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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