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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中国专利代理师 沈鑫
在专利无效的攻防战中,修改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守住阵地、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武器之一。然而,一个长期存在却于法无据的审查惯例——“按套审查”,常常成为专利权人行使该权利的掣肘。
所谓“按套审查”,是指审查实践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整套修改文本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处理。一旦其中个别权利要求的修改存在瑕疵,整套文本便可能被全盘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只能退回至修改前的文本(通常是授权公告文本)进行答辩。
现状·公平让位于效率
事实上,“按套审查”并无任何明确法律依据。无论是《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是《专利审查指南》,均未规定修改文本必须“全盘接受或全盘拒绝”。这更多是审查机关在效率考量下形成的一种操作习惯。
对修改作出限制,初衷是为避免公众信赖利益的严重减损和法律秩序稳定性的持续波动。“按套审查”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在早年简化了审查流程、提升了行政效率,却也带来了明显代价:过度限制了专利权人的处分空间,显失公平。一旦修改文本中出现个别瑕疵,整个文本便可能被全盘驳回,造成“一损俱损”的结果,使得专利无效程序本应实现的“去芜存菁”功能落空。例如,当一项专利包含多组权利要求时,一组权利要求的微小瑕疵,会“株连”其他完全合法、本应被接受的权利要求,这与“保护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初衷有所背离。
探索·已有案例尝试“区分审查”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合议组都机械地遵循“按套审查”,已有案例展现出更加精细化的审查思路。
例如,在(2018)京73行初10897号行政判决所涉无效案中,合议组在认定审查基础时,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进行了区分处理:接受其中符合规定的部分,仅排除不符合规定的权利要求及其引用方案作为审查基础:
“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6以及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7、11、12及引用权利要求4、7的权利要求8-10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诉决定以某森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3、5、6以及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作为审查基础。”
在后续的行政诉讼阶段,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对专利权人作出的、符合规定的权利要求修改予以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判决中进一步阐明:
“专利确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以实质激励保护创新和保护专利权人应然利益为制度目标,……对于权利要求修改的限制,应当以能够实现制度目标为基本遵循,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控制制度成本”。
这一论述不是审查“尺度”宽严的技术性讨论,它直指问题的核心:专利制度的每一项具体规则,都必须接受“是否真正激励了创新”这一根本目标的审视。若因过度追求程序效率,而将本可挽救的创新成果一概排除,无疑是舍本逐末。
期待·从个案探索到规则统一
尽管上述案例说明“区分审查”在操作上是可行的,并且已获得了司法程序的认可,但这类体现“区分审查”理念的个案,并未能从根本上扭转整体实践中的惯性。问题的症结在于,由于缺乏明确的行政规则,“按套审查”仍是许多审查员的默认做法。这直接导致了审查标准在个案中的不确定性,当事人难以对修改结果形成稳定预期,不仅增加了创新主体的维权成本,也削弱了确权程序的公信力。
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在行政审查层面确立统一规则,将司法实践中已获认可的“区分审查”理念,转化为审查员可适用的操作标准。唯有规则明确,才能让精细化审查从偶然的个案走向常态,使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更好地发挥“筛子”功能,在确保审查可操作性的同时,更精准地保护创新,让专利制度真正成为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坚实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