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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顺序的撰写思路


中国专利代理师 代文文
 
一、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并未对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作出直接、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从审查和司法判例来看,若权利要求明确记载步骤顺序,则该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若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步骤顺序,也需要结合说明书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来判断某些步骤必须按特定顺序实施。因此,在撰写涉及方法改进的技术方案时,是否要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步骤顺序、以及说明书如何更好地为方法权利要求提供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来对此进行讨论。

二、案例介绍

案例:

申请号为200410002279.3、发明名称为“处理复合废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处理包括可燃物和含有金属的不燃物的复合废物的方法,该方法包含:用于挤压所述复合废物的挤压工序;和对所述挤压的复合废物进行干馏的干馏工序。”

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本申请教导了先挤压后干馏的工序安排,并且这种安排带来缩短干馏时间等有益效果,而对比文件1没有进行挤压工序,对比文件2没有进行蒸馏工序,二者没有结合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干馏前先进行用于挤压所述复合废物的挤压工序,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特征中的挤压工序,但没有公开在挤压工序后进行干馏工序,而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提及在干馏工序前先对废物进行挤压,因此,挤压工序和干馏工序的先后顺序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和启示,并且也不是公知常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通过该特征,能够降低干馏所需时间和减少干馏所消耗的能量,因而,上述两个工序的顺序关系特征带来了显著的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方法权利要求而言,如果对比文件仅公开了其各个步骤,而没有公开这些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应当将该顺序关系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对比文件得到技术启示,也不属于公知常识,且带来了显著的效果,则该方法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三、案例分析

可见,上述案例的专利申请涉及方法改进,并且改进点涉及挤压工序和干馏工序之间的先后顺序,因此,上述案例的方法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挤压工序和干馏工序之间的先后顺序“对所述挤压的复合废物进行干馏的干馏工序”,以体现出该方法必须先执行挤压工序然后再执行干馏工序,即,该先后顺序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并且,上述案例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在进行粉碎工序之前,对留下的车身等进行挤压工序(步骤 S12)然后,将适宜数目的挤压块体放置于干馏釜,并且进行干馏工序(步骤S13)”因此,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先执行挤压工序然后再执行干馏工序,其为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上述先后顺序提供了支持。

另外,上述案例的说明书中还明确记载了:“通过挤压废旧汽车的车身可以得到小的高密度的长方体形状的挤压块体…一般而言,在干馏工序中,碳化从材料的外围部分开始进行,因为外围部分或者接触或者靠近干馏釜的热壁。一旦外围部分被碳化,此部分的导热性就变得低。作为结果,难以将工序延长至足够碳化材料内部,因为从外围部分至内心部分的热量传递下降得越来越多。但是,根据本发明,挤压块体具有高密度并且由此良好地传导热量。作为结果,热量可以从它们的外围部分迅速地传递至它们的内心部分,减少了完成整个挤压块体碳化所需要的时间”。因此,说明书中还明确记载了通过先执行挤压工序然后再执行干馏工序能够达到上述技术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不仅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挤压工序和干馏工序之间的先后顺序,而且还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该先后顺序以及据此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从而明确体现出上述案例的技术构思“通过先执行挤压工序然后再执行干馏工序、来实现降低干馏所需时间并减少干馏所消耗的能量的技术效果”。

当然,如果上述案例的改进点不在于挤压工序和干馏工序之间的先后顺序,则无需在方法权利要求中限定该先后顺序,说明书中可以给出先执行挤压工序然后再执行干馏工序的实施例,但是在进行技术效果的说明时避免涉及步骤的先后顺序,并且还需要增加诸如“先执行挤压工序然后再执行干馏工序仅是本申请的一种示例,然而,本申请对挤压工序和干馏工序之间的先后顺序不做具体限制,还可以先执行干馏工序然后再执行挤压工序,或者也可以并行执行挤压工序和干馏工序”的描述,以避免说明书强调顺序依赖(如先执行挤压工序然后再执行干馏工序),使得即使权利要求未写明先后顺序,也被视为相关步骤必须要按照该先后顺序执行。

四、总结

对于涉及方法改进的技术方案,如果改进点涉及多个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则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应当明确限定该先后顺序、并在撰写说明书时描述该先后顺序以及据此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改进点不在于多个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则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不应当限定该先后顺序、并在撰写说明书时应当指出某些步骤之间的先后顺序可调或可并行执行,以使说明书更好地支持步骤之间不具有特定的先后顺序的认定。

以上为笔者对于涉及方法改进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有关于步骤之间的顺序的撰写的经验和体会,仅供各位同仁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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