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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中国专利代理师 马雪萌
引言
随着近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以下简称为AI)的进步,人们在遇到问题时,已从通过搜索引擎逐步检索答案,转变为直接向AI提问快速获取结果,这种变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那么在处理专利问题时,AI输出结果是否可以作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观点,从而说服审查员或者法官呢?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案情介绍
该案是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涉及名称为“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的第1F490428号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
在该复审案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主题为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这两种合金的成分、性能及金相均不同,因而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简单地用于钨锆合金。复审请求人还展示了AI输出的答复结果,用以证明将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用于钨锆合金是非显而易见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列举AI的搜索结果,合议组明确答复:人工智能给出的建议,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此外,合议组也分别在目前常用的AI工具豆包和DeepSeek中进行了提问,却得到了相反的结论。这也印证了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原理的知识,但并不能可靠地判断创造性的有无。
AI工具的局限性
至少在目前而言,从专利审查专业视角来看,现阶段生成式AI存在固有短板,天然不具备专利法律评判所需的客观性与严谨性,核心局限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AI输出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细微调整措辞就可能改变结论。AI通过学习可以主动分析用户意图,有可能投其所好地从非客观的角度输出贴合用户预期的答案,难以保持中立客观的专业立场。
第二,训练数据缺乏规范性与可核验性。AI训练过程的数据不透明,数据的专业层级、权威程度、发布时效均无法溯源,难以严格限定仅采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信息进行判定,与专利审查的时间边界要求严重不符。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法定标准与AI的本质差距
相比AI的以上局限性,专利发明意义上的创造性判断要求以法律拟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标准。
《审查指南》明确界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设定这一假想人的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最大限度规避审查员个人主观经验、认知偏差带来的裁量差异,保障专利授权确权的公平公正。
虽然AI能罗列技术原理、比对材料与参数差异,甚至自动生成经过分析的结论,但从本质上看,AI既无法恪守专利审查的时间规则、限定仅使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知识,也无法真正站在专利设定的中立假想人的角度进行判断。
具体到上述案例,复审请求人提供的AI结果认为“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不太容易直接用于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上”,AI上分析了两种合金的材料特性差异,并指出针对两种合金的具体方法不适于直接混用。事实上,AI结果只是证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在不做任何改进的情况下不适于直接用于钨锆合金,但并未否认该金相制备方法的通用性,以及可适用于钨锆合金。
更为突出的问题是,AI难以准确把握“容易想到”的尺度与裁量边界。就本案来说,分别以“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能否用于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和“钨镍铁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能否容易想到用于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两种句式向AI提问。AI难以甄别“能否”和“容易想到”在专利法层面的本质区别,无法适配“三步法”的判断逻辑。
从涉案专利来看,这两种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客观上存在行业通用基础。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通用性是容易想到的、常规的,还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的技术突破?这需要回归到三步法中,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以法定拟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综合判定,而非依赖AI生成结论。。总之,现阶段AI并不能被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独立、可靠地完成专利创造性专业评判。
无独有偶,欧洲专利局亦持相同裁判立场。案号为T1193/23的专利无效案中,上诉委员会明确否定了AI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证据效力。
专利权人当庭引用ChatGPT的答复来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委员会认定:ChatGPT的答复不具有证据效力,权利要求解释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准,而非AI生成内容。裁判理由明确指出,AI依赖未知训练数据,受提问方式强烈影响,不能代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证明术语含义应使用专业文献。
结语
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处于蓬勃发展的起步阶段,国内外都涌现出了一大批AI工具,为各行各业带来生产力的重大革命。随着AI的浪潮席卷而来,其在生活、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在专利授权确权这一专业法律领域,无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欧洲专利局,均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否定了AI生成内容单独作为专利证据的法律效力。可以明确的是,现阶段AI尚不具备替代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法律和技术判断的能力,不能作为专利创造性、技术术语解释等核心事项的评判主体,仅可作为专利实务工作中辅助检索、资料梳理、原理科普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