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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领域现状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2001年中国进行了第二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构建了现行有效的专利法体系。就如发生在中国的其他很多事情一样,2001年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中国专利领域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变化迅猛,这里对2001年以来中国专利法领域现状进行简要介绍。
 
一、专利申请情况概要

1.专利申请情况概要

(1)2007年专利申请情况概要

中国专利申请情况近几年增势迅猛,就刚刚过去的2007年来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共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694,153件,比上年同期的573,178件,增长21.1%。其中,国内申请586,734件,比上年同期的470,342件,增长24.7%,占总量的84.5%;国外申请107,419件,比上年同期的102,836件,增长4.5%,占总量的15.5%。

 在2007年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申请为245,161件,比上年同期的210,490件,增长16.5%,其中在2007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为153,060件,比上年同期的122,318件,增长25.1%,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62.4%;国外申请为92,101件,比上年同期的88,172件,增长4.5%,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37.6%。实用新型申请为181,324件,比上年同期的161,366件,增长12.4%;外观设计申请为267,668件,比上年同期的201,322件,增长33.0%。

2007年专利申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三种专利申请总量持续快速增长,三种专利申请同比增长21.1%。二是发明专利申请以国内为主,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增幅大大高于国外。2007年,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国内比例为62.4%,国外为37.6%,国内比例高出国外近25个百分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同比增长25.1%,国外增长4.5%,国内增长比国外高出近21个百分点。三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地位得到显现。在2007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企业的申请占48.3%,比上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国内企业专利申请占国内职务申请的比例继续保持在80%以上。

在2007年受理的三种专利申请中,职务申请为380,260件,比上年同期的303,174件,增长25.4%;非职务申请为313,893件,比上年同期的270,004件,增长16.3%。   

2、历年申请情况概述

就这些年的整体统计而言,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4,028,520件,其中国内申请3,314,591件,国外申请713,929件,分别占总量的82.3%和17.7%;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分别为1,334,676件、1,471,191件和1,222,653件,在总量中的比例分别为33.1%、36.5%和30.4%。

可见,截至2007年12月,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400万件。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年初,用近15年的时间使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第二个100万件则历时4年零2个月,之后再用2年零3个月完成了第三个100万件,而此次仅用了1年零6个月即获得专利申请总量的第四个100万件。

与前三个100万件相比,第四个100万件除增长迅速外,还呈现出以下两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是发明申请国内比例迅速增长。在前三个100万件中,发明申请的国内比例分别为47.8%、50.7%和53.4%,而在第四个100万件中,国内比例达到了60.8%。就具体年份而言,国内发明申请比例逐步升高,2006年国内发明申请占总量58%,2007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3%。在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发明申请增幅明显高于国外。

二是职务申请比例稳步提高。在前三个100万件中,职务申请所占比例分别为41.8%、49.5%和52.4%,而在第四个100万件中,职务申请所占比例达到了53.9%。这一变化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国内职务申请比例的升高。  

(3)专利申请信息解读

三种专利申请与授权的持续快速增长,一方面表明随着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大力推进,国内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比较活跃,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明显提升。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良好的增长势头,显示我国自主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有了一定提高。国内2007年企业专利申请比例超过国内全部职务申请的八成,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而国外公司在我国的专利申请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且一些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增长速度高于其在本国的专利申请,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专利保护环境进一步改善,对外国公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但是,中国专利的质量水平还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和市场的结合也还远远不够,这突出表现在进出口贸易中每单位进出口金额所含专利的数量。据最新统计,在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中,欧盟专利申请量为每1亿美元22.1件;而我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每1亿美元的专利申请量仅为0.5件。

(4)关于PCT国际申请受理概要

据统计,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5,401件,比上年增长41.2%。其中,5221件来自国内,占总量的96.7%。180件来自国外,占总量的3.4%。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广东、北京和上海等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是我国PCT申请的主要来源。2007年,广东提交申请2646件,占国内总量的一半以上,居第一位;北京以560件申请居次席;上海、台湾和香港的PCT申请量依次为385件、270件和246件,列三至五位。此外,江苏、浙江、福建和辽宁四省的PCT申请也都超过百件。国内PCT申请的九成来自上述地区,空间分布具有明显的沿海性特征。

企业是我国PCT申请的主力军,在2007年受理的来自国内的PCT申请中,企业申请占七成。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PCT申请量为1544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为430件,高居前两位。表明华为、中兴等国内技术领先型企业纷纷加大了专利国际布局力度。

我国PCT申请的技术领域较为集中。电学领域的申请占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绝大多数涉及电通信技术。显示该领域是我国目前技术创新最活跃的领域,国内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2007年受理的来自国外的PCT申请中,大部分来自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的国外PCT申请不断增长,一方面是因为国外公司的部分研发活动已经转移到我国境内;另一方面反映,随着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的不断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

2.国内单位、个人专利申请情况概要

如前所述,2007年中国受理的来自国内外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均保持增长态势,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幅明显高于国外。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仅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40%左右,2003年这一比率提高到50%,而到2007年,这一比率已突破60%。“这表明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专利申请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企业正成为中国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意识及能力显著增强。2007年,在中国专利申请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专利申请人类型发生了结构性变化,职务申请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70%,国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同比增长29.1%,PCT申请量大幅攀升,达5401件,同比增长38.1%。

在2007年受理的三种专利职务申请中,国内职务申请为276,107件,比去年同期的203,566件,增长35.6%,占国内申请的47.1%。在国内职务申请中,企业为223,478件,比去年同期的166,874件,增长33.9%,占国内职务申请的80.9%;大专院校为32,680件,比去年同期的22,950件,增长42.4%,占国内职务申请的11.8%;科研院所为14,119件,比去年同期的9,878件,增长42.9%,占国内职务申请的5.1%;机关团体为5,830件,比去年同期的3,864件,增长50.9%,占国内职务申请的2.1%。

在2007年受理的发明专利职务申请中,国内发明专利职务申请107,664件,比上年同期的81,485件,增长32.1%,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70.3%。在国内发明专利职务申请中,企业为73,893件,比上年同期的56,455件,增长30.9%,占国内发明专利职务申请的68.6%,占国内企业三种专利申请的33.1%。

国内专利申请的职务比例进一步提高。国内三种专利申请的职务比例为47.1%,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职务比例为70.3%,分别同比增长3.8和3.7个百分点。

近些年来,国内单位、个人专利申请除增长迅速外,还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发明申请国内比例迅速增长。在前三个100万件中,发明申请的国内比例分别为47.8%、50.7%和53.4%,而在第四个100万件中,国内比例达到了60.8%。可见,在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发明申请增幅明显高于国外。

二是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主,技术含量相对较低。

3.国外企业专利申请情况概要

国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竞争中国市场的趋势正越来越明显。国外企业申请的中国专利主要为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又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包括无线电传输领域、移动通讯、电视系统、半导体、遗传工程等,在这些领域优势非常明显,并在某些高新技术领域获得了垄断性地位。

在申请量方面,近些年来,在国内发明申请逐步提高的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外发明申请的申请量增长迅速,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2005年申请中国专利列前10位的国家中,日本、美国分别以36221件、20395件位居前两位,同比分别增长了19%、26%,位居第三位的韩国、第五位的荷兰和第八位的意大利,其同比增幅更是接近40%。2007年,国外发明申请的申请量就由2006年的88,172件上升至92,107件。国外企业申请中国专利的数量增加迅速,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国外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信心和对中国市场的高度重视。

另,2007年,国外职务申请为104,153件,比去年同期的99,608件,增长4.6%,占国外申请的97.0%。这充分体现了国外企业对中国市场的重视。
 
二、中国专利审查情况

1.专利审查概要

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2007年8月1日,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项目顺利启动;中国专利检索与服务平台试验系统建成并于去年4月26日开通运行,中国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的用户需求已经完成;数据清理与数据加工全面展开,启动实施中国专利数据初加工、中国专利数据深加工、中国专利说明书代码化转换、中国专利摘要英文翻译等15个数据加工项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开展了15项信息化标准制定工作;政府网站完成了第三次改版,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检索服务,提高了访问速度。

 “十一五”期间专利工作的主要发展目标 ——保持适当的审查周期。根据专利申请量增长情况和专利审查能力发展状况,结合社会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利审查周期和审查任务。预计“十一五”期间,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将超过34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将超过 140万件。到2010年,争取使发明专利申请的平均实审结案周期稳定在24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平均审查周期均达到6个月左右,专利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稳定在12个月以内。“十一五”期间至少审结发明专利申请案70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89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109万件,专利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案4.1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8年2月21日公布了2007年按照《专利合作条约》递交的国际专利申请数据。2007年的申请量达到创纪录的15万6100件。东北亚国家连续四年增长率最高,在国际申请总量中已占到25.8%的份额;韩国和中国巩固了位居前十名的地位。

据联合国网站报道,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表示,东北亚各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及其在全球专利活动中所占的份额令人瞩目,这证实全世界创新格局正在转移。他说:“看到有明显证据表明该地区各国能得心应手地使用国际专利制度这一手段刺激商务活动和经济增长,非常令人鼓舞。”

与2006年相比,韩国2007年的申请量为7000多件,增长率为18.8%,超过法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第四大原属国。中国申请量为5400多件,增长了38.1%,超过荷兰,成为第七大原属国。美国(5万2000多件)、日本(2万7000多件)和德国(1万8000多件)继续保持着前三名的地位。

从具体专利申请方来看,日本松下(2100件)超过荷兰飞利浦公司(2041件)排在第一位。德国西门子(1644件)保持第三位。中国华为公司以1365件跃居为第四位。

知识产权组织表示,申请人正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手段提交国际申请。2007年,半数以上(53%)的申请是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另有15%采用了电子与纸件结合的方式,其余32%仍完全使用纸件申请提交。

2.专利授权量情况概要

(1)2007年专利授权量情况概要

专利审批能力也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批任务超额完成。3种专利审查结案47.5万件,同比增长25.3%。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351,782件,比上年同期的268,002件,增长31.3%。其中国内专利授权301,632件,比上年同期的223,860件,增长34.7%;国外专利授权50,150件,比上年同期的44,142件,增长13.6%。其中职务申请授权182340件,比上年同期的135,597件,增长34.5%;非职务申请授权169,442件,比上年同期的132,405件,增长28.0%。在三种专利授权中,发明专利授权67,948件,比上年同期的57,786件,增长17.6%;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50,036件,比上年同期的107,655件,增长39.4%;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33,798件,比上年同期的102,561件,增长30.5%。三种专利占授权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9.3%、42.7%和38.0%。

2007年专利授权的主要特点:一是三种专利授权量继续大幅增长。2007年三种专利授权同比增长31.3%,比上年同期25.2%的增长率高出6.1个百分点。二是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增速高于国外。在2007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中,国内31,945件,占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47.0%,同比增长27.4%;国外36,003件,占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53.0%,同比增长10.1%。国内增长比国外高出17个百分点,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的差距近一步缩小。 

就申请人的国别而言,2007年获SIPO授权的专利申请53%(36,003)由国外申请人获得,47%(31,945)为国内申请。

(2)历年专利授权量情况概要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授权专利2,089,286件,其中国内授权1,790,379件,国外授权298,907件,分别占总量的85.7%和14.3%;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分别为364,451件、988,264件和736,571件,在总量中的比例分别为17.4%、47.3%和35.3%。根据最新统计,实用新型绝大多数系国内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国内申请日占的比例也高于国外申请人。
另,2007年还完成PCT国际申请检索4833件,同比增长52.8%。

以上说明我国专利审批能力逐渐提高,专利审批速度不断加快。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良好的增长势头,显示我国自主创新水平不断提升,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有了一定提高。

(3)授权专利维持情况概要

而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中国共存有有效专利85万余件,与2006年相比增长了近17%。 而这85万件专利中,国内占总量的7成以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2007年有效专利总量尽管大幅增长,但增长量多是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主,鉴于国内申请人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领域占有主体地位,因此增长的授权量多是由国内申请人获得。目前一个特点就是,国内专利尽管量多,但国内专利维持寿命较短,质量有待提高。一项最新统计分析表明:在我国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当其存活期亦称生命周期为10年时,中国专利数量为44.1%,而国外为83%,多于我国一倍;当其存活期为20年时,我国专利数量为2.5%,国外则为17.8%,是我国的7倍。这主要是由国内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关,也和国内发明专利质量相对国外发明专利较低,市场化应用不够有一定关系。

3.专利审查授权周期概要

自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长。截至2007年12月31日,SIPO累计受理专利申请4,028,520件。由于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和审查力量的相对不足,在2000年前后的期间形成较为严重的积压。当时一个实审案件从实审到授权一般要耗费四、五年时间,审查能力不足和案件快速增长的矛盾日渐突出。近几年来,SIPO一直致力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专利审查质量,缩短专利审批授权周期,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突出体现在审查人员的大量增加,和办公自动化效率的提高。通过采取上述措施,SIPO专利审查能力显著提高,审查周期明显缩短,各项专利审查速度均呈现加速趋势。在实审程序结案周期方面,自2005年起,SIPO已超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成为世界上专利申请平均审查周期最短的专利审查机构。到2006年,发明专利审查的平均周期已经由2001年的53个月缩短到2006年的22个月,成效非常显著,而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目前也缩短到9个月,外观设计审查周期则缩短到6个月。

4.专利审查质量控制概要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增加,专利审查人员的迅速增加,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把进一步加强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近三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起较为全面的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包含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和PCT审查在内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了包括局质检组、部门质检组和处级质检组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全范围全流程多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全流程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中指出:专利审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放在专利检索和审查等实体方面,大力加强审查过程的实体检查力度和对审查结果的实体质量控制。初步建立覆盖全流程、各审级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尤其注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外部反馈系统的建设。以流程优化为契机,建成无纸化的案源分配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审查全流程的专利业务管理指标体系,不断理顺审查工作机制,建立精确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审查业务调控体系。建立学术研究、标准解释与修订、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之间的专利审查联动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就具体实施来看,上述工作要点在过去的一年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对专利实质审查的质量体系已经全面建立并进行试运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下属各个实质审查部门通过打分进行审查质量控制,给了各实质审查部门很大的压力,而各实质审查部门同时给下述处室进行打分,一边给予审查质量评价,这些给了实质审查员较大压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质量控制体系控制上将加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案件、无效案件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将其全面纳入全局的质量控制体系。

目前,中国专利审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基本保证了专利审查质量、审查能力的显著提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认为,今后中国专利审查今后将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努力,以缩短和世界发达国家审查水平的差距:中国专利审查将要继续沿着但随着科技进步加快,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今后专利审查仍要将提高审查质量作为主要工作目标,加强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全局人员规模迅速增长,但总体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尤其今年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和中国专利检索与服务平台都要上线试运行,这将大大提高专利信息化水平,但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展,但国际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扩大。另外,SIPO还要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相关问题的跟踪和研究,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队伍,适应新形势下国际合作的新要求。

根据已经制定的“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要提高专利审批质量。全面提高专利审查、流程管理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工作的质量。在实现专利审查过程控制的基础上,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稳定性和社会满意度。到2010年,要使专利审批质量接近2004年年底时知识产权(专利)强局的水平。

5.专利审查标准概要

就专利的审查标准而言,除开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这两个目前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专利类型而言,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标准(或称之为授权标准)与欧美各国相比,究竟是宽是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就审查标准而言,依据的是审查指南,现行版审查指南是2006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另外,还有即将实施的内部标准-审查操作规程。就后者而言,鉴于还未通过,因此先不予评述。而对于公布的对当事人和审查员均有法律约束力的审查指南而言,其标准和欧专局的标准在很多地方均是一致的。导致原因主要是中国审查标准主要学欧洲的做法,就单个国家而言,受德国做法影响最大,这和德国在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所起的特殊作用有着直接的联系。
就政策层面而言,这些标准主要体现在新颖性、创造性的判定上面。

在新颖性的判定上,中国可以根据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扩大了新颖性的适用范围,而欧美在这个问题上相对比较保守一些,对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更多采用创造性来进行评析。

标准的把握,突出体现在创造性的评价尺度上。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根据规定指的是非显而易见性,初次之外多了显著进步的进一步要求,这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是更严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那么均会认定其具有创造性,因此就实际层面而言,两者其实并不实质性差异。

就审查标准而言,美国在2007年的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 案件中,虽然没有否认之前的“教导-启示-动机”创造性判断标准,但是否定了僵化地适用该标准,该判决是对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过度客观化的否定,同时也意味着专利创造性标准的提高。就创造性标准而言,欧洲专利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采用的标准其实是和欧洲的标准相一致的,由此推之,中国的授权标准和欧美的授权标准可能并无任何实质性区别。

就授权的比率而言,也很难看出其标准有何实质性差异。

就那些可以授权、哪些不能授权的审查来看,主要涉及国家政策的趋向问题,对此就不再进行分析。只是从其体现在审查过程中而言,应当是审查严格一些,如中国对涉及介质的存储设备的审查而言,在对细则20条1款,21条2款的把握上,就显得稍微严格一些。
 
.SIPO的审查能力

1.审查员及其培训

(1).审查员规模及构成

基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情况、审查任务需求以及当前的人力资源配置状况,科学确定人员招聘规模,合理调整人员结构,适当加大有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专业复合型人员和高学历人员的招聘比例。到“十一五”末年,使发明专利审查员总数达到4000人(含审查协作中心)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与流程管理人员达到220人,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流程管理人员达到150人,初审与流程管理部的审查与流程管理人员达到350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应诉及流程管理人员达到近400人。相应增加信息化、综合管理、文献信息、行政及业务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数量。合理配置、稳步发展专利审查辅助人员队伍。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以每年招聘300—500人的速度扩大审查员队伍,2001年—2006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增加了1385名发明专利实审审查员。在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招聘各类审查员共计535人,年末在编人数已达到2170人。

组织机构及人员数量:该局与审查业务有关的部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310余人、电学部340余人,医药生物部180人,光电技术部326人,机械部210人,通信部265人,化学部172人,材料工程部270人,外观部123人,实用新型部183人,审查协作中心:1300余人,复审委员会320人。人数统计上可能会有些许出入。。从人力规模来看,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继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欧专局后的世界第三大局。

(2)审查员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今年来随着新审查人员的迅速增加,SIPO愈加重视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2005年底,SIPO制定了《专利人才教育培训指南》,按照不同岗位设计培训计划,针对每类审查员分成入局培训、岗位培训、提高培训、继续教育和扩展培训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培训内容又分成若干个培训模块。为提高培训质量,已形成相对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材料逾百万字。

SIPO加大了对审查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加强审查员教育培训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合理化,提高审查员的综合能力,提高个体审查效率。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积极开展有关人力资源整合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努力提升审查人力资源的利用效能及审查能力。

培训机制:进局统一培训4个月,到各部门继续进行部门内培训。每年定期不定期有局、委培训。

2专利审批专用电子辅助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审批流程优化的研究与实践,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无纸化流程管理和辅助审查系统的建设,完善检索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条件,开发更为先进的检索系统和数据库,使审查员的检索手段更为丰富与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审查员的审查能力与效率以缩短全流程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电子专利审批全流程进行适应性调整及优化设计,建立一个集专利申请、流程管理、审查、公告、复审、无效、查询、管理、统计于一体的新的中国电子专利审批系统,该系统是基于全代码化文档的统一、完整、业务流程贯通的电子专利审批系统,实现从专利申请的提出到专利权失效全部法律程序、全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目前,SIPO主要有以下检索系统:EPOQUE、cprs、paj、cnki等检索系统,另外对每名审查员均配备有功能强大、性能优越的大屏幕液晶电脑。各检索系统简介如下:

EPOQUE:该检索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从欧洲专利局引进的英文检索系统,目前它是审查员日常工作中检索国外专利文献的主要工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进的EPOQUE检索系统中,共包含有22个数据库,其中EPODOC数据库是一个摘要数据库。EPODOC数据库是欧洲专利局建立的内部摘要数据库,到目前为止共收录了54,773,788件文献。带有摘要的专利文献包括1978年以来的EP专利文献、1978年以来的WO专利文献以及自1970年以来的美国专利文献、1920年以来的英国专利文献、1969年以来的德国专利文献、1971年以来的法国专利文献、1971年以来的瑞士专利文献以及1987年以来的中国专利文献。

PAJ:日本专利英文文摘(PAJ)检索系统。从1999年3月31日开始,日本专利局(JPO)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通过因特网免费向公众提供服务,以使其能便捷、有效地检索、获取日本工业产权文献。近日,JPO决定改进及增加服务项目:简化审决公报(JPO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公报)数据库的数据输入方式;变更日本专利英文文摘(PAJ)检索引擎(由原N-GRAM方式改为WORD-GRAM方式);新增计算机软件数据库(CSDB)检索。上述改进和新增服务自2003年3月24日开始,对JPO的IPDL使用方面的咨询E-MAIL是:helpdesk@ipdl.jpo.go.jp。日本英文文摘(PAJ)收录了1976年以来公布的未审查的日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英文著录项目、英文文摘及主要附图。

CPRS:中国专利检索系统,收录了1985年以来的全部中国三种专利检索数据,1985年以来的全部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全文说明书。   

CNKI: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 CNKI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国内 8200 多种重要期刊,以学术、技术、政策指导、高等科普及教育类为主,同时收录部分基础教育、大众科普、大众文化和文艺作品类刊物,内容覆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哲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全文文献总量2200多万篇。文献来源于中国国内8200多种综合期刊与专业特色期刊的全文。

3. 关于尝试授权审批制度

这在制度建设上有力地加强了SIPO的审查能力。SIPO于2001年5月建立了专利审查协作中心。该中心受SIPO委托,承担部分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等多项业务工作,并为企业提供专利申请和保护相关的技术和法律咨询服务,进一步加快了专利审批速度。

截至2007年年底,该中心已经拥有审查员达1300余人,其审查任务总量已经占到SIPO审查案件总量的40%。另外,该中心还负责对外进行专利检索、出具检索报告的工作。
 
四、中国专利复审、无效案件情况概要
1.复审案件概要

复审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
 
自2002年以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和审结复审案件如下:
2002年:961件,审结785件;
2003年:1813件,审结1235件;
2004年:2768件,审结1447件;
2005年:3230件,审结1576件;
2006年:2894件,审结2663件;
2007年:2562件,审结3514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2002年-2005年复审案件增加量非常大,但是2005年后,复审案件增加量在处于比较稳定的回落中,预计今后2-3年复审案件数量将稳定在2000-3000件左右,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而审结量则是逐年增加,特别是近两年增加很快,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人员数量的大量增加以及在近两年来对复审案件进行审限控制有关系。

复审案件审查周期
 
就复审案件的审查周期来看,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人员近来增加很多,截至2007年年底,专职审查人员已经有300余人,而在2002年底,专职审查人员仅60余人。并且目前将案件审查周期作为一个指标予以控制,因此这些年来复审案件的审结周期呈逐年缩短趋势,这也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目前,大部分复审案件,自收到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一般都可以在三个月内成立合议组,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合议组成立后一年内审结。可以预期的是,随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人员的逐渐增加,以及审查人员审查个人审查能力的不断提高,审查周期有望进一步缩短。   

2.无效案件概要

无效案件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
 
自2002年以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和审结无效案件如下:
2002年:1752件,审结1402件;
2003年:1813件,审结1617件;
2004年:1904件,审结1667件;
2005年:2087件,审结1643件;
2006年:2468件,审结2022件;
2007年:2183件,审结2522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2002年-2006年无效案件逐年递增,但是在去年有所回落,预计今后2-3年无效案件数量将稳定在2000-3000件左右,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而审结量则是逐年增加,特别是近两年增加很快,而且在2007年首次实现了审结案件量超出了案件受理量,这使案件积压情况得到根本性好转,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人员数量的大量增加以及在近两年来对无效案件进行审限控制有关系。

无效案件审查周期
就无效案件的审查周期来看,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人员近来增加很多,并且目前将案件审查周期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予以控制,因此这些年来无效案件的审结周期呈逐年缩短趋势,这自然也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目前,大部分无效案件,自立案后,一般都可以在三个月内成立合议组,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合议组成立后九个月内审结。今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目标是大部分无效案件在成立合议组后六个月内审结,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但可以预期的是,今后无效案件的审查周期将会得到进一步缩短。

(3) 无效案件审查中出现的一些特点

前几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主要是企业)针对国内外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增加较快,但自2005年后这两年基本持平,这和这几年无效案件总量的变化是基本对应的。

当前,无效案件存在如下一些特点:

1、外国企业和个人作为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多针对技术难度高的发明专利,针对技术难度低一些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较少。2、外国企业、个人作为无效被请求人的案件所涉专利多是发明专利,这和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申请的多位发明专利而少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正向联系。3、出现了一些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企业、个人的无效宣告请求,这也说明了双方对中国无效制度的信任。4、鉴于有一些案件中国外企业、个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是以国内个人、企业的名义提起,因此实际上国外企业参与作为无效请求人的案件应该比目前情况还有稍多一些。
 
五、中国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1.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介绍

(1)案件受理数量
2001年:一审2件,二审1件;
2002年:一审11件,二审5件;
2003年:一审17件,二审6件;
2004年:一审17件,二审21件;
2005年:一审17件,二审11件;
2006年:一审40件,二审21件;
2007年:一审38件,二审20件。

(2)案件审理周期

尽管没有准确数据,但是近些年来结案周期还是得到了逐步缩短,在2004年前,大概要一年左右才能一审结案,二审时间稍微短些,最近两三年来,大部分案件已经基本上能够在半年内结案。这和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增加、审判人员对专利行政审查案件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专利复审行政案件审理模式的改变息息相关。

(3)案件审理特点

复审行政案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比例很低。2002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结复审案件785件,之后逐年增加,在2007年审结3514件,而相应地在2002年才提起了11件一审行政诉讼,2007年才提起了38件一审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审查决定而起诉比例是相当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审查决定生效的几率非常高。

复审行政案件另外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维持复审决定的几率很高,大约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特别是对一些化学、生物、通讯等高科技领域的复审案件维持的比率更高。究其原因,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自身质量比较不错外,还和复审案件自身的专业性很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具有比较深厚的技术背景,对技术问题的把握比较透彻,法院审判人员技术背景相对欠缺、对技术问题把握不够有关。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复审行政案件在法院审判中属于一个典型的行政案件,进行审判的具体部门是行政审判庭,其严格遵照目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业性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给予了较大尊重和支持。

复审行政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审判模式和普通的行政案件的审判模式有所区别,这就是案件审理中主要就原告提出异议的地方进行审查,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审理效率,同时一般也不会对原告的权利带来实质性损害。

2.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介绍

(1)案件受理数量
2001年:一审31件,二审1件;
2002年:一审167件,二审46件;
2003年:一审221件,二审100件;
2004年:一审289件,二审216件;
2005年:一审248件,二审196件;
2006年:一审335件,二审218件;
2007年:一审478件,二审258件。

(2)案件审理周期
尽管没有准确数据,但是近些年来无效行政案件结案周期还是得到了逐步缩短,所耗费时间和复审案件所耗费时间大致相当。这和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增加、审判人员对专利行政审查案件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审理模式的改变息息相关。

(3)案件审理特点
无效行政案件和复审行政案件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比例相对高很多。2002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结无效案件1402件,之后逐年增加,在2007年审结2522件,而相应地在2002年提起了167件一审行政诉讼,2007年提起了478件一审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而起诉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大致比不服复审审查决定而起诉的比例高一个数量级。

无效行政案件和复审行政案件相比,另外一个特点是,尽管绝大多数的无效审查决定得以被维持,但是维持无效审查决定的几率相对于维持复审审查决定还是要低一些,一般审查决定被撤销率大致要差错一倍。究其原因,和无效审查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作出,存在利益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和无效审查决定涉及的证据问题较多,而总体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人员在证据的把握上相对于法官差距较大有关。另外,也和相当一部分无效行政案件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而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在进行行政诉讼审判时往往更多带上民事诉讼审判色彩,更多介入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有关。

目前,对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进行的行政诉讼中,有接近一半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而划分案件的标准为:有民事侵权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而没有民事侵权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其实由哪个庭进行审理各有利弊,但是不能由同一个庭按照同样的规则和尺度进行审理,却明显是不合理的,实践中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时选择法庭,这又直接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的不统一,给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人、被告都带来一定的困扰。这个问题在2001年新专利法实施后就一直存在,现在其弊端越来越显现,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时还难以解决。该问题从根上讲,涉及到整个专利无效审查模式的定位和建构,存在很多法律障碍,目前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的认识也很不统一,要解决起来是困难重重。对此问题可以参见后面对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介绍中涉及专利无效审查模式的相关内容。

复审行政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审判模式和普通的行政案件的审判模式有所区别,这就是案件审理中主要就原告提出异议的地方进行审查,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审理效率,同时一般也不会对原告的权利带来实质性损害,这在民事审判庭进行的审理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2007年提起无效行政诉讼的案件量相比前三年有较大增幅,这有一个主要原因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大大降低,由之前的每件1000元大幅降低到每件1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一部分对诉讼成本比较敏感的国内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而且,这些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成本也经常不请代理人,案情一般对其也比较不利,其胜诉的几率可想而知。也正是基于此,有呼声认为目前的无效行政诉讼费用太低,造成了宝贵的专利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应提高法院受理费用。
 
六、中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情况

1.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概要

(1)近5年情况简介

近五年来,中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大幅增加,达到71633件。200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关法律解释施行以后,各级法院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5年年均递增22.69%。五年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罪犯9656人。过去五年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62件,比前5年上升1.33倍。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还加大了对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审结3288件。

近年来,最高法院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过去五年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2218件,比前5年上升1.5倍,诉讼标的金额133亿元,同比增七成。

五年来,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165件,比前5年上升4.87倍。

就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大幅增长,有关案件的处理受到了国内外更多关注。2001-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平均增长57.96%,增幅高于整体知识产权案件一倍多。其中2007年共审结668件,比上年增长89.24%。但是,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少数,这几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3%左右。

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列为与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等并列的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值得注意的是,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新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新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

五年来,中国检察机关加大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2008年3月向全国人大所做的报告:

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339人,提起公诉7448人。

5年来,全国有关部门共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6万多件,立案侦办8400多件,审结7300多件。5年来,商务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等专项整治,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在全国建立了50个综合性的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共查处各类侵权知识产权案件16万多件,立案侦办8400多件,审结7300多件。

2.2006年情况简介

鉴于2007年的最终统计报告尚未出来,以下将2007年中国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介绍如下:

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和14,056件,分别比上年增长5.92%和4.95%。其中,受理和审结专利案件3,196件和3,227件,商标案件2,521件和2,378件,著作权案件5,719件和5,751件,技术合同案件681件和6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256件和1,18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46件和844件。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86件和2,652件,分别比上年减少13.74%和12.07%。新收再审案件42件,比上年减少3件,审结42件。

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同比上年增长52.16%;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29件,比上年增长34.71%。另外,仅2006年1至10月,全国法院受理和审结涉及“三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52件和447件,其中受理和审结涉及外国投资的案件533件和308件,受理和审结涉及港澳台投资的案件219件和139件,这类具有同样涉外因素的案件在数量上也占相当比例。

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商标等授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396件;审结1,436件。其中,新收专利案件458件,比上年上升36.72%;商标案件235件,比上年上升12.44%;著作权案件10件,比上年下降67.74%;技术监督案件690件;其他案件3件。

在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方面,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侵权的刑事案件2,27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508人,其中有罪判决3,507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处的案件769件,生效判决人数1,212人,比上年分别上升52.28%和62.21%;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437件,生效判决人数766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525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5件,生效判决人数5人。

2.北京地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概要

北京是我国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多的地方,其各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也是国内公认的最高的地方,其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发布信息, 2007年该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940件,收案同比增长10.9%,其中著作权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5%,竞争案件的比例为5%,其余为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件。受理各类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710件,审结二审案件704件。收结案均创历年新高,全年未出现无故超审限案件,一审案件结案率达到92.6%,9100余件裁判文书上网通报,2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3. 中国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

目前,国内专利侵权案件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1)往往和专利无效纠纷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诉讼策略,不论其是否成功,往往被控侵权方均倾向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即使不成功,也可大大延缓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侵权方带来方便,减损了受害专利权人受保护力度,不利于打击真正的专利侵权。

(2)缺乏高水平代理人的介入。这和中国目前缺乏这类既精通专利知识、又精通诉讼技巧并兼具较深厚的技术背景和法律背景的代理人(代理律师)有关,也和当事人(主要是国内当事人)的一些不正确观念有关,例如过于吝惜律师费用,认为代理人所起作用不大有关。实践中不少案件中都可以看到代理人的处理欠妥,甚至发生重大失误并直接导致败诉。

(3)诉讼标的有增大趋势。目前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标的近亿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这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提升。在2007年10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世界低压电气巨头施奈德在华控股的合资公司以及施奈德产品经销商等被告赔偿正泰集团人民币逾3.3亿元,这是目前中国已经作出的赔偿额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就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而言,尚无如此大的标的。标的增大,除了因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导致专利技术带来的附加值增长外,从而使得诉讼标的随之逐渐增加外,也和个别案件系当事人的盲目主张有关。

(4)侵权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新、难问题较多,各地做法尚不够统一。例如,在原告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程序上该如何处理,以及在实体上对判定其是否侵犯从属权利要求究竟会有怎样的影响;滥用诉讼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规范一些专利权人滥用诉权。目前已出现有法院判决因原告滥用诉权而赔偿被告相关损失的案例。
 
七、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情况简介

1.专利无效审查模式的转变

现行专利法体系中,对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模式是,请求人必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权人和请求人作为案件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进行审查,该程序属于行政程序,适用相关的法律(专利法)、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章(审查指南)作为审查依据。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无效审查程序中的另外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该诉讼属于一审行政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属于二审行政诉讼。在2006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下称送审稿)中,并没有涉及对该种专利无效审查模式的修改。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查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上述专利无效审查模式耗时耗力,弊端重重,因此希望能予以修改。为此,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2月的专利法(修改稿)中,将涉及到的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进行如下修改:

现行专利法第46条第2款: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8年2月专利法(修改稿)中进行的修改: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上述修改得以实现的话,中国现行专利无效审查模式将发生很大变化。首先是减少一个审查层级,由一级行政审查、二级行政诉讼审查三个层级改为一审和上诉审两个层级,效率将会得到很大提高。同时变相地将在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行政审查定位为具有初审性质的准司法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地位也由目前典型的行政属性转变为准司法属性。这种改变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也面临很多法律上的障碍,主要是将具有行政属性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审查视为司法一级审查,这对现行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突破,而且也和目前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因此能否实现存有很大疑问。笔者认可这种修改,但是认为还需进行微调,即在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的审查视为一级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建立有限三审制度,即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不服二审判决上诉的权利,以更好地统一分歧,确保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当然,这对现行司法体系而言又多了一个突破,但是想想专利的创造性吧,为什么我们一定就要受限于现行法律框架、法律理论的约束呢?如果科级人员都这样禁锢、不勇于突破过去,那么还会有许许多多的专利产生吗?!

2.绝对新颖性标准的确立

目前,中国对新颖性采取了混合型的判定标准,该标准从大的方面讲,并不利于真正的发明创造,而且如果某一个产品或者某一个方法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公开销售了,是其他国家公众可以使用,但是在中国又变成专利权,这样对中国的公众而言也并不公平。从目前国际趋势来看,不管是出版物还是在公开使用、公开销售方面,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在国际上来看,也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走向。从国内实际需要和从知识产权国家规则协调发展的趋势来看,都有必要调整目前对新颖性采取的混合型的判定标准,将其修改为绝对新颖性。正是基于此,送审稿中对此进行了修改,以下为修改对照:

现行专利法: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送审稿中: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应当说上述修改是一种趋势,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界对此认识也比较一致,如无大的情况,该修改通过的前景可期。 

3.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

在专利法送审稿里面,外观设计制度的完善非常引人注目。其关于外观设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对平面印刷品的图形、色彩或者相结合的仅仅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主要是因为平面印刷品的设计,主要是起到一个标识的作用,而不是对产品外观做的改进。 另外,仅仅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也将会增大与商标权、著作权不必要的交叉和重叠。

(2)提高外观设计授权的条件。现行专利法仅仅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与以前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现在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组合相比,应该有明显的区别。

(3)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在现实中,做出一个基本的外观设计之后,围绕外观设计会形成一系列和它比较接近、相似的外观设计方案,而允许其提出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有利于申请人更加有效的获得对比较接近外观设计方案的保护,因此规定成套的外观设计产品可以在提出一件申请之外,允许对相似、关联的外观设计方案提出一件申请。

(4)建立一个检索报告制度。规定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和提出侵权诉讼的话,必须要向有关司法机关和专利行政部门提供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以避免目前因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仅进行初步形式审查,而相关权利人滥用权利,对公众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5)规定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里面,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以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提供一个更加科学、可靠的方式。

上述改变中,关于外观设计审查标准的提高问题至关重要。

现行规定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送审稿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并且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送审稿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这实际上就是增加了与发明、实用新型相似的创造性要求,相对于现行规定中与现有单个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授权标准相比,有了明显提高。

4.关于专利代理的变化

 以下为修改对照:
现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送审稿: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这主要考虑到:随着我国专利制度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我们的代理行业也是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具备了办理涉外专利事宜的能力。为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为了促使专利代理机构能够提升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专利申请人此次取消了涉外代理的规定。也就是说外国的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任何一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代理机构,而不是只限定于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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