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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证据采纳标准之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定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专利无效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对已公告授予的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的程序,通常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专利权人双方共同参加,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对经由当事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往往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进行论证,而这些证据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被案件合议组采纳后,才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影响。
 
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由于当事人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要件等法律规定、审查标准的不尽了解而导致证据不被合议组所采纳的情况,使得本来对本方有利的证据不能对案件的审查结论产生影响。这固然是由于无效程序包含了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的双重属性,同时所涉及的证据多包含技术内容,使得其具有特定的证据规则(举证规则)导致的。对这些证据规则予以梳理、总结将有利于当事人少走弯路、对症下药,提交符合要求且对其主张证明力大的证据,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
 
目前有关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证据规则的规定较为有限,仅有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需满足的形式要件1、在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期限2以及散落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至第八章若干规定可资参考。另外在实际案件中也存在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中借鉴一些原则、规则的情况。下面从现有规定出发对无效程序中与当事人举证有关的一般规定进行归类说明。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作为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无效宣告程序,对于举证责任分配,专利复审委员会总体上依照民诉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3
 
【案例1-1在针对名称为“汽车方向盘锁”的第200430080768.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4中,请求人提交了2004年3月出版的《九洲快讯广告》杂志封面页及相关页复印件,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杂志的原件,以证明涉案专利与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当庭进入九州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站查询该杂志,查询结果未显示出有该杂志。
 
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证明该杂志是不真实的,同时由于该类网站内容变更的随意性,口审当日在网站未查询到该杂志不能证明2004年该杂志不存在,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证据提交的形式要件

 

1、关于举证期限
 
基于专利无效程序具有行政程序追求效率的特点,其对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尤其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更为严格。具体来说,对于举证期限,也就是证据提交的期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举证期限需要符合下列规定5

   (1)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的举证期限一般限于提出无效请求之日(T)起壹个月内,在T+壹个月内可以补充证据;但是对于专利权人提交反证或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可以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2)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的举证期限为合议组指定的答复期限。
   (3)有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外文证据的译文、物证的期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4)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及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证据原件等证据,双方的举证期限均为口审辩论终结前。
   (5)如确有无法克服的困难需要延期举证的,需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书面请求。
 
另外,上述(5)中延期举证的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邮路不畅、物证被封存等任何正当的理由。
 
【案例2-1在针对名称为“框架式铝制锅炉”的第02275147.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6中,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补充提交附件6~20(均为公开出版物)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6和15、或附件20和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1和17的结合,或附件3、2和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定用上述附件6~20(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于口头审理时提交的)评价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可见该附件并不是用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第4-24页第1段中规定的新证据,因此合议组不予考虑,故上述使用新证据的创造性的评价方式合议组也不予接受。
 
2、关于证据的完整性要求
 
当事人所要使用的证据应尽可能以完整的形式提交,即提交所用证据的原件和全部的复印件。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仅提交证据的一部分,如仅提交专利文献的扉页、出版物的相关页等,合议组一般只以当事人提交的部分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交专利文件著录项目页或者书证版权页的,不视为新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予以考虑7
 
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也是该证据的一部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否则该证据会被视为未提交。而对于当事人未单独提交正式的译文而在请求书或意见陈述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及或明确表明相关部分的译文的,实践中视为当事人已提交该相关部分的译文。
 
【案例2-2在针对名称为“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的第01200943.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8中,请求人提交附件2(国家电网关于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页复印件,内容为外文)作为证据,并认为附件2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但是未提供该网页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3、域外证据及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由于对域外证据的证据资格核实存在地域上的障碍,对此类证据的证明手续有着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此类证据一般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的,公证文书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澳门地区出具的民事登记类文书作为证据的,无需公证、认证;经澳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其他证据,无需认证。
 
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的,公证文书应当经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的查证。但是公证文书上加盖有“中华民国”字样印章或钢印的,不会被合议组采信。
 
另外,上述证据并非一定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审查指南》还规定了存在三种无需办理相关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9:(1)能从港澳台以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真实性;(3)对方当事人认可其真实性。
 
关于上述(1),如何证明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对于公开出版物或者专利/非专利文献,较为可行的是提供有国内具有检索、查询资质的机构(如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等)、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出具的上述证据。
 
4、现场勘验的请求
 
对于工业设备等难以移动的证据,除了拍摄现场照片、提供证人证言等举证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复审委合议组进行现场勘验,该请求需要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该请求提出后,是否进行现场勘验的裁量权在案件合议组手中,合议组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有必要现场勘验:(1) 实物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密切的关联;(2)实物证据是否属于正在使用或者不宜搬运、拆卸等物理原因而无法直接提供给专利复审委员会;(3)当事人是否提供了获得该实物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勘验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所有人、联系方式等。
 

三、证据质证的规定

 

证据的质证是在合议组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的程序。在质证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在证据提交阶段只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品的证据,比如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一般在质证阶段需要提交该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对于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为复印件或复制品且没有提交原件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可以不对该证据进一步质证,意味着该证据将不被考虑。
 
2、公证封存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已被公证封存,当事人在提交该证据时需要注意要保证封存完好。
 
3、物证和视听资料
 
对于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在口审回执上写明有物证需要当庭演示、视听资料需要当庭播放,并在质证时当庭拆卸、当庭播放。
 
4、证人证言
 
对证人证言,一般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并且作出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尽可能地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证。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10
 
当事人有证人需要出席口头审理的,需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审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有证人出席口头审理,并在口审时将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给合议组保留在案。对于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的,合议组有权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10参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3.1节。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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