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化学领域,当发明宣称实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无效该专利会存在困难。本案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无效策略。 简介: 根据客...
近日,我所代理的原告某株式会社诉被告广东某公司的2件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均判令被告停...
中国实用新型审查的最新变化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胡灵灵
 
在最近几年,由于中国实用新型的低廉成本、快速授权以及在权利行使时没有像德国、日本等国家一样有严格的限制,吸引了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的众多关注,申请量持续上升(如下表所示)。

表1:中国实用新型近5年的申请量
 
  合计 国内申请人 国外申请人
2013年 892,362 885,226 7,136
2014年 868,511 861,053 7,458
2015年 1,127,577 1,119,714 7,863
2016年 1,475,977 1,468,295 7,682
2017年 1,687,593 - -

(注:2017年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各自的实用新型申请量尚未公布)

但是,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实用新型的审查还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第一,被指出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多。

实用新型审查部门目前主要借助实用新型机检报告系统来进行相关的对比文件的自动推送。同时,审查部门内部也在促进审查员不断提高检索能力。从结果来看,被指出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逐渐增多。

以弊所收到的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为例,自2017年起,弊所迄今已收到21次指出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同期递交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数量为470件,比率为21/470=4.5%。作为鲜明的对此,在2017年以前,弊所仅收到过10次指出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而同期递交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数量高达1992件,比率仅为0.5%。

对于2017年起收到的21次涉及新颖性的审查意见,2次分布于2017年上半年,10次分布于2017下半年,9次分布于2018年。可以看出,从2017年年中开始,涉及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出现急剧的增长,并在2018年继续维持在较高的频次。

关于新颖性审查意见的答复,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首先,审查员没有权限审查创造性,因此答复的时候仅需要考虑新颖性即可,其次,从实践来看,大部分审查员只会最多给予两次答辩机会,如果在两次答辩之后仍然未能说服审查员,则审查员会直接驳回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第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延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发布的消息中提到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将加长到7-14个月。从弊所的实际数据来看,近期授权的实用新型相较于先前的确有了明显的延迟。在2017年以前,如果没有收到额外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大部分的实用新型会在递交日起3-4个月内收到授权通知书。而对于在2018年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没有收到额外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大部分都是在递交日起5-6个月内收到授权通知书。而对于存在缺陷而导致审查部门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授权更是会大大延缓。

第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部门增多。

在中国,审查员分散于专利局以及位于北京、河南、天津等的7个审查协作中心。先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主要集中于审查协作中心北京中心实用新型审查部。随着实用新型审查任务的加重,自2017年底,审查协作中心河南中心也成立了实用新型审查部,开始承担较多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此外,审查协作中心天津中心也承担了少量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

从目前收到的审查意见来看,各个中心的审查标准并不是完全一致,例如北京中心和河南中心在关于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等问题的判断上存在差异。而某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会被分配至何处进行审查是不可预测的。因此,尤其对于涉及软件等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授权前景的可预测性至少近期内会有较大的降低。

总的来说,从目前形势来看,实用新型的审查逐渐趋于严格,这一方面可能会给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将协助提升中国专利质量,减少低质量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生。

 
(2018年)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回到首页
友情链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Linda Liu & Partners©2008-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1386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161号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