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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中国专利代理师  姜菲
 
在创造性的评判过程中,“改进动机”是重要考量因素,本文结合两个案例,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实际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供参考思路。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620607254.4、名称为“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的,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即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

(1)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槽穴C1的长度是其对角线的长度;

(2)证据1没有公开上部锥形体两突出部之间的距离,同时还小于或等于槽穴的另一个侧壁与角件与之相对应的内壁(后壁部C2)之间的距离之和。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存在问题是:上连接突出部10只有唯一一个插入到底角件C内的方向,也因为如此,为了避免装配人员在装配时因反装而不能将上连接突出部10插入到底角件C内,在冲击挡板12的侧面设置了标记FRONT(前面),装配时,操作人员在识别FRONT后,就能够判断该唯一的插入方向,但是如果分辨不清FRONT标识,就会造成操作失误。

上述两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可以将该连接部件上的两个锁定突出部中的任意一个先从底角件的长形孔进入到该底角件内部后,另一个锁定突出部也能进入从底角件的长形孔进入到该底角件内部。

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类似,均是只有唯一的一个插入方向,并且证据1的发明目的就是要防止连接具的反插。

可见,本专利中的连接方式对于证据1而言是需要避免的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没有动机将其上部角件改进为能双向安装的连接件并如本专利那样设置上部锥形体两突出部的间距。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案例2

<基本案情>

案例2被驳回,案例2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一在于:案例2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所述丙烯酸类聚合物以50重量%以上的比率聚合有在酯末端具有碳原子数为1以上且6以下的烷基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而对比文件1中限定的是“共聚物包含65至94.5wt%的C8丙烯酸酯”。

<分析>

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手段就是采用了“65~94.5wt%的C8丙烯酸酯”这样一个不同于以往的特定含量的特定单体作为共聚物的单体。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65~94.5wt%的C8丙烯酸酯是解决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技术教导应当局限于必须使用该特定含量的特定碳数的丙烯酸酯。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还设置了多个对比例来说明,如果不采用上述特定含量的特定碳数的丙烯酸酯,例如,(1)丙烯酸酯不是C8丙烯酸酯,而是其他碳数的丙烯酸酯;(2)即使使用C8丙烯酸酯,但其含量不在65~94.5wt%的范围内,均无法解决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必须包含“65~94.5wt%的C8丙烯酸酯”的对比文件1而言,对比文件1明确排除了“所述丙烯酸类聚合物以50重量%以上的比率聚合有在酯末端具有碳原子数为1以上且6以下的烷基的(甲基)丙烯酸烷基酯”的应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经过上述内容的说明,该案被撤销了驳回决定并最终授权。
 
【结语】

笔者认为,改进动机的判断在创造性的评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能够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找到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记载,而拟请求保护的专利申请采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手段并解决了最接近现有技术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则可以尝试论证按照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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