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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中国专利代理师 张文慧
一、引言
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中,引入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其中,《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随着2024年1月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和审查引起了更多的关注。本文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以及审查实践,逐一介绍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条件、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以及需要特殊对待的情形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提及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不涉及《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获得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条件
1.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获得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类型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均不适用专利权期限补偿。
2.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人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200元)。若逾期未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或者未缴纳或缴足请求费用,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且没有任何救济的措施。
3.必要时间延迟(满四又足三)
获得专利权期限补偿天数的前提是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满四”——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申请日”起满4年之日(该日被简称为“满四日”),即授权时间超过自申请日起4年。
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条款中,“申请日”应理解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之日。例如,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该“申请日”分别对应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和分案申请的递交日。
“足三”——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晚于“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3年之日(该日被简称为“足三日”),即授权时间超过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年。
判断"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时,需要比较两个日期:
①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且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用的日期;
② 专利申请公开的日期。
“实质审查请求日”为以上述两个日期中较晚发生的那个日期。
三、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方法
准确预估是否能获得专利权期限补偿以及可补偿的天数,对于专利权人做出是否提出专利权补偿请求至关重要。
明确了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得到专利权期限补偿计算公式:
专利权期限补偿(PTA)= min(授权公告日-满四日,授权公告日-足三日) -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其中,该计算公式的具体说明如下:
1. min(授权公告日-满四日,授权公告日-足三日)
该公式的含义为,取这两个时间差中的较小者。
2.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授权过程中合理延迟包括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造成的延迟。
3.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以下五种情况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①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
如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此种情形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②延迟审查引起的延迟
如果申请延迟审查,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计算实际延迟审查天数的时候,需要考虑延迟审查撤回的情况。延迟审查引起的延迟天数为:延迟生效日与延迟终止日之间的天数。
③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
延迟的天数应为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至《确认援引请求》递交日之间的天数。
④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
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的天数,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⑤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
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的天数。
四、需要特殊对待的情形
1、关于上述复审程序,存在如下需要进行个案判断的情形:
若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专利申请文件,则该复审程序时间(驳回发文日至复审决定发文日之间的时间)将被认为是上述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而被扣除。
而对于复审程序中仅提交陈述意见但未修改申请文件的复审案件,考虑到申请文本未作实质性变动即被最终授权,因此上述复审程序时间不会被扣除。
2、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简称为“一案两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即通过放弃实用新型而获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对于“一案两报”的情形,发明专利申请通过修改为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同而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日起至首次修改间的时间被认为是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将予以扣除。
4、对于“一案两报” 的情形,若实用新型申请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授权,而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被授权的,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相应的意见陈述,说明本案实质上已经不属于“一案两报”的情形,然后再进行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这样,审查员在审查时无需进行上述2和3中的相应判断。
五、小结
专利权期限是专利权人实施权利的有效期限。提前准确预估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天数、合理利用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专利权期限补偿(PTA)制度处在实践阶段,仍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不太明确,相信经过具体案件处理的经验积累,计算规则会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