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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专利加速审查制度探讨


中国专利代理师  吕浩
 
专利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工具,其审查效率直接关系到创新主体能否及时获得专利保护,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随着技术迭代周期的不断缩短,特别是在前沿科技领域,企业对专利审查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和日本作为两个创新大国,近年来都在不断优化专利审查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多元化的加速审查通道,大幅压缩专利审查周期。
 
当前,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布局加速,对日本专利加速审查制度的了解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日本在加速审查方面的丰富经验,也能为中国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将围绕中日两国的专利加速审查制度展开探讨,以期提供实践参考。
 
中国的加速审查体系
 
我国专利加速审查机制历经多年发展,已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加速途径。
 
1. 优先审查
 
专利优先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提供的一项特殊审查服务,旨在加快专利审查过程,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战略重点发展的技术和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可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
 
提出优先审查并通过后,不能再进行主动修改,并且审通答复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优先审查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两个月内结案。
 
2. 快速预审
 
快速预审是指各个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符合相应产业要求的企业等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
 
快速预审的启动条件如下:

(1)申请人向注册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2)预审专利的技术领域需符合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领域要求(每个保护中心的领域有所区别,一般是当地的重点产业),即案件分类号需符合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范围。
 
保护中心对拟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预审通过的申请将获得“加快”标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对于预审合格后提交的发明专利,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分别为10个和5个工作日,实用新型的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预审阶段的修改限制方面,仅需考虑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即可,可以与审查员沟通修改。
 
快速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可缩短至3-6个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1个月左右;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10个工作日左右。
 
3. 专利审查高速路

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下文简称PPH)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具体是指当申请人在在先审查局(OEE)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在后审查局(OLE)的对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PH可以分成常规PPH和PCT-PPH。常规PPH是指申请人利用首次申请受理局做出的国内工作结果向后续申请受理局提出的PPH请求,PCT-PPH指申请人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有关专利局提出的PPH请求。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从PPH请求合格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周期为1.4个月,从PPH请求合格到结案的平均周期为7.4个月,平均通知书次数为1.3次。
 
日本的加速审查体系
 
日本特许厅(JPO)在常规的审查途径之外,还向申请人提供了多种加速审查途径以满足申请人的需求,其中主要途径包括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和PPH。
 
1. 早期审查
 
根据日本特许厅公布的《专利申请的早期审查・早期审理指南 平成28年8月》,当专利申请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即可请求JPO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审查:

(1)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

(2)申请人就该发明已经向其它国家的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国际申请;

(3)该申请的申请人中全部或部分是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公益机构;

(4)该申请涉及绿色节能技术;

(5)来自大地震震灾区的申请;

(6)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该制度在使用上的最大特点是,申请人需向JPO提交现有技术文献,并提供该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分析。
 
• 现有技术文献可由申请人自行认定,选择与该申请最接近的文献即可。
 
• 即使对比分析仅为形式层面,该申请仍有可能进入加速审查程序。但近年来,若申请人未提供详细的对比分析,审查员可能会将该申请排除在加速审查范围之外。
 
一般情况下,通过早期审查程序,收到第一次审查结果报告的时间比正常情况下平均可以缩短6个月左右,在早期审查程序中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1个月。
 
2. 超早期审查
 
JPO针对高度重要的专利申请开展超级加速审查项目,其适用条件如下:

(1)专利申请已在国外提出;

(2)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已投入实际应用。
 
超早期审查可以进一步加速审查进程,发出首次审查意见的平均时间0.6 个月。若申请进入超级加速审查程序,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将缩短至2个月。
 
3. PPH

 
日本的PPH制度与中国基本类似,例如也分为常规PPH和PCT-PPH,在先申请必须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与海外被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实质相同。
 
对于提出PPH请求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下发的平均时间为2.2个月。一通授权率相对于普通申请(授权率为13.8%)也显著提高,常规PPH为22.9%,PCT-PPH为43.2%。
 
中日加速审查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从中日两国的相关制度来看,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与优势。
 
中国制度体系具有​​覆盖范围广​​、​​与产业政策结合紧密​​的特点,加速审查制度侧重服务于产业升级等国家战略,有利于集中资源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相比之下,日本的制度更​注重市场主体需求响应,​​特别是对中小企业、个人发明者的倾斜政策,体现了对创新体系中弱势群体的关照,有助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在未来,我们可以期待中国进一步优化专利加速审查制度,借鉴日本等国的有益经验,引入更有针对性的加速机制,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创新主体的需求,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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