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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路线在判断技术启示时的作用


中国专利代理师 何翔

前言

在专利授权确权实践中,创造性判断始终是争议最为集中的环节。在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针对第201410571813.6号“机电式后拨链器”发明专利作出的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受到了广泛关注。在该案件中,审查员通过对于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进行了深入分析,从技术发展趋势的角度考虑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启示和结合动机,展现了新的判断思路。本文中,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技术发展路线”在判断技术启示时的作用。
 
案例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机电式后拨链器,其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包含基座构件、活动构件、连杆机构、功率源、射频芯片、马达和变速器的技术方案。

该方案的三个关键特征在于:

(1)采用“直P型”平行四边形机构;

(2)将功率源、射频芯片、马达和变速器集成于拨链器本体;

(3)功率源设于枢转轴线后方。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将成熟的机电驱动技术应用于传统机械结构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劳动”。
 
合议组的判断思路

合议组在创造性判断中采用了经典的“三步法”: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CN1911727A)被认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证据公开了一种“直P型”机械后拨链器,具备基座构件、活动构件和垂直于安装轴线的枢转连杆机构,通过控制线实现变速操作,这与涉案专利的机械结构基础高度吻合。
 
2.确定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核心区别在于“电动驱动系统”的引入:以“功率源+马达+变速器”的集成方案取代机械控制线,并增加射频芯片实现无线控制。基于此,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直P型后拨链器的机电化改造”。
 
3.关于结合动机和技术启示

证据1(CN1258005A)公开了一种“斜P型”机电式后拨链器,其机械结构与涉案专利的“直P型”存在差异。然而,合议组敏锐地指出,在自行车变速系统机电化的整体趋势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直P型机电化”问题时,有合理动机从其他类型的机电化方案中寻求技术启示。证据1提供的“电机+齿轮减速单元”的驱动方案,作为成熟的电动驱动模块,其技术原理和应用方式具有通用性,可被借鉴应用于直P型结构。

此外,证据3(CN1911726A)针对电源布置问题,明确提出了“将电源直接设置在拨链器上”以解决布线复杂、易断线等技术问题的构思。尽管其具体实施于前拨链器,但其解决共性技术问题的思路具有直接的启示作用。对于射频芯片、功率源具体位置布置等特征,合议组认为在已有电信号控制和电源集成的基础上,这些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设计能力能够完成的选择。
 
案件启示
 
1.技术发展路线带来的技术启示

在本案中, 合议组认为,机电技术应用于自行车拨链器是本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技术中通过控制线操控的后变速装置时,基于该技术发展路线容易想到对直P、斜P型后拨链器进行机电化改造,并且该路线下的改造多为适配性调整,没有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相关常规技术手段(如射频通信、磁体定位)均属可预见的启示范畴,不构成创造性劳动。

该无效决定对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提供了新的思路。即、技术启示并非只能来源于结构完全相同的现有技术,在明确的技术发展趋势驱动下(如机电化、智能化),为解决同一类技术问题(如如何驱动、如何供电),不同技术路线之间的原理、模块和思路是可以相互借鉴的。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在专利检索和创造性分析时,不仅应当聚焦该特征本身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也应当关注相关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技术发展趋势的自然结果,是否是将某一项技术适用于相关领域时常见的改造方案。并藉由对于技术发展趋势的分析,站在技术发展路线的高度来说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2.“结合动机”的判断

该无效决定中隐含的一个重要逻辑是:当存在明确的技术发展路径和市场需求时,将已知技术手段应用于相邻领域或类似产品中,通常被认定为存在“结合动机”。这种动机并非要求现有技术给出明确的文字指引,而是基于技术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因此,我们在应对此类“组合式发明”的创造性争议时,需要重点关注“结合是否存在技术障碍”,特别应当关注当前的技术发展趋势是否会推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去组合其他技术方案。
 
3.专利撰写中“非显而易见性”的构建策略

基于本案的启示,在撰写涉及“传统结构+新技术”的专利申请时,建议着力揭示结合过程中的技术障碍。具体而言,不应满足于简单描述“将A技术的某系统应用于B产品”,而应深入分析该结合过程中遇到的特定技术难题,并清晰记载解决这些难题的具体技术手段。以涉案专利为例,若直P型结构中电机布置存在空间干涉问题,需明确描述为解决该干涉所采用的独特结构设计。

例如,对于电源位置、安装方式、信号传输方式等容易被认定为常规选择的技术特征,除非能证明该特定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否则不宜作为区别特征重点强调。应将创新点聚焦于真正解决技术难题的核心构思。如果主张某技术特征带来了特定技术效果(如提高稳定性、延长寿命),最好能在说明书中尽可能提供具体数据或对比实验,以证明该效果的“预料不到性”。
 
结语

“机电式后拨链器”无效决定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日益清晰的审查倾向:在技术融合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创造性判断更加注重技术发展的整体脉络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真实认知水平。对于看似“新颖”的技术方案,如果其本质上只是将已知技术手段按照技术发展的常规路径进行组合适配,且未克服实质性技术障碍或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其创造性将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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