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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高院案例浅析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注意事项
中国专利代理师 李靖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专利申请日益增多,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也在不断变化,对此,笔者结合最高院的一件判例,浅析撰写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专利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案例简介
该案例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
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自动结算尾款的方法,包括:
响应于第二用户通过来自第一用户的分享链接访问分享平台,通过解密所述分享链接,获得第一用户标识和商品标识,并将所述第一用户标识和商品标识存储在识别文件中;
响应于第二用户完成登录操作,若识别文件中包括第一用户标识,则将所述识别文件和第二用户标识绑定,并将所述识别文件、第二用户标识以及所述识别文件和第二用户标识之间的绑定关系存储在分享平台的暂存文件中;
响应于接收到来自第二用户的订单,确定所述暂存文件中与所述第二用户标识绑定的识别文件是否包含所述商品标识和所述第一用户标识,若所述识别文件包含所述商品标识和所述第一用户标识,则修改所述第一用户的邀请信息数目;和根据邀请信息数目,阶梯地更新所述第一用户的应付尾款的数值,以使所述第一用户根据所述应付尾款的数值进行结算。
在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了“现有的技术中只是将商品分享到社交平台,而没有跟踪订单的功能,同时无法实现修改订单价格功能,而拼购实现了定金+尾款的模式,邀请人数达到一定量时尾款可优惠少付”,
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了“本申请发明中的分享有礼将分享者和被邀请者关系绑定并跟踪用户下单,并且设置奖励规则,让分享者有了分享的动力;而且系统也能够实现根据订购的人数来自动地调整拼购价格从而达到满足一定人数或者达到一定时间改变价格。加密技术将用户、分享渠道加密防止泄露,加密信息设置到用户本地终端(例如cookie)当前域下,跟踪用户下单,接着生成订单消息(mq)和对账系统对账信息,完成用户分享的订单状态的跟踪,拼购阶段结束之后根据人数来更新所有参与拼购的订单价格”;
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了“通过本申请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通过拼购模式,能够实现人越多价格越便宜,以阶梯降价及分享给予奖励等刺激传播,利用社交手段增大商品的分享率,从而降低成本地加大产品曝光、销量和品牌宣传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结算尾款的方法,其处理对象是待结算的尾款,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增强用户分享链接的动力,更好地促进产品销售,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相关数据修改尾款数值,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通过拼购模式能够实现人越多价格越便宜,以阶梯降价及分享给予奖励等刺激传播,利用社交手段增大商品的分享率,从而低成本地加大产品曝光、销量和品牌宣传力度,其效果仅仅是促进了产品销售,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中的“解密”、“存储”、“识别”、“更新”等特征虽然涉及计算机软硬件,但本申请的核心在于利用公知的装置来实现一种产品销售方法。因此,认定为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最高院认为:“拼购”是一种商业模式,但要实现该商业模式,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现有的分享技术存在不足,就商品信息的分享而言,其只是将商品信息分享到社交平台,不能实现对于该分享信息的后续跟踪,不能确定哪些用户通过该分享信息进行商品订购,这是技术上的缺陷,属于技术问题。本申请方案至少采用了信息加密解密、关联绑定存储、数据匹配等技术手段来解决如何确定哪些用户通过分享信息进行商品订购这一技术问题,从而实现准确判断分享链接使用情况的技术效果。至于根据邀请信息来更新尾款的数值,只是在上述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后采用的一种商业操作,采用该种操作或者其他操作并不能否定本申请的方案在跟踪订单方面所体现的技术性。因此,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关于上述案例,最高院给出如下裁判要旨:判断含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应当将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其记载的包括技术手段、商业规则和方法等在内的全部特征,综合判断上述特征是否紧密结合、共同构成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不能割裂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与商业规则和方法,仅因其包含非技术内容、实现的是商业上的有益效果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专利保护客体。
2、案例解析
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专利申请一般都具有商业上的有益效果,也能解决商业上的问题,因此在进行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实现的效果是否为技术效果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相应地,如果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能够使审查员容易理解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对于获得授权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
例如,在撰写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时,更多地从技术的角度去描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上的缺陷,本申请针对该技术缺陷采取了何种技术手段进行解决,并且利用技术手段实现了什么样的技术上的效果。通过这种方式,将有助于审查员正确地理解专利申请,正确地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述涉案申请为例,可以例如将第0004段修改为“现有的技术中只是将商品分享到社交平台,现有的商品分享技术没有跟踪订单的功能,同时无法实现修改订单价格的功能,因此无法在定金+尾款的拼购模式中在技术上实现邀请人数达到一定量时尾款可优惠少付的模式”;将第0019段修改为“通过本申请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利用信息加密解密、关联绑定存储、数据匹配等技术实现跟踪订单并修改订单价格的功能,从而能够实现拼购模式,……”,这样更加明确了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可能会更有利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3、扩展分析
在保护客体方面,除了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还需要注意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对于该法条的审查,呈日趋放宽的趋势,当前只要在权利要求中包括技术特征,则一般不会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驳回申请。
此外,关于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在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6.1.1节,内容为: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中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从审查指南中给出的事例可以明确的是,未经用户同意进行的隐私数据采集、包含了偏见和违背伦理道德的标签管理、规则设置和推荐决策(例如基于种族、性别、年龄的分类/决策系统)是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在实务中审查员已经在加强关于隐私数据采集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使用了偏见性敏感用语的审查,因此,在撰写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专利申请时,还需要注意:
(1)应清晰说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是合法、合规的技术问题,避免记载将发明应用于非法监控、用户隐私侵犯、歧视性推荐等场景的内容;
(2)如涉及用户的个人信息,则应说明个人信息采集和利用的合法性,例如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是经同意而获取和使用的信息,进一步可以记载获得同意的方式方法以进一步提高可信度和说服力;
(3)在想要使用可能涉及偏见的敏感参数来进行分类或决策时,不单独使用而与其他不敏感、更为客观和符合自然规律的参数一同使用,并且还可以强调通过“匿名化处理”、“去标识化”等实现数据处理过程不指向特定个人。
以上简单介绍了笔者认为在撰写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专利申请时涉及保护客体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