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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论对解决技术问题无贡献的技术特征
中国专利工程师 张浩楠
前言
适配现阶段专利精细化审查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84号局令完成《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相关修订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已深度融入各技术领域专利授权、确权全流程审查工作。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是细化界定了“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的裁判标准,直击创造性审查长期存在的实务痛点,强化了权利要求整体方案评价原则,提出了更高的创造性审查要求。这一修订进一步澄清了创造性判断标准,有助于提升审查效率、规范申请质量,并引导申请人聚焦实质创新,但也提高了专利撰写、审查意见答复及应对无效挑战的难度。
一、依据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规定: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但是,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理解该条文需把握两层核心逻辑:一是“整体评价”原则,创造性评判不能脱离特征间的组合关系孤立看待单个特征;二是“贡献区分”尺度,需甄别哪些特征真正解决了申请的技术问题、哪些为游离于技术问题之外的无贡献特征。无贡献特征虽属方案组成部分,却不能产生核心创新点解决技术问题带来的贡献度。
二、案例与影响
指南修订配套给出典型案例:
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更灵活地控制快门,该技术问题是通过改进相机内部的相关机械和电路结构实现的。在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包括照相机外壳的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的位置等特征。说明书并未说明这些新增特征与快门控制问题的解决存在任何关联,这些特征或者属于常规组成部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所能得到的,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特征能够带来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未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并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新规实施前,否定权利要求中某些特征的贡献通常需检索对比文件或论证公知常识。新规实施后,顺着上述案例的审查理念,审查员若认定这些特征与核心技术问题无功能关联,可在一定自主范围内决定是否直接排除其贡献,可能不再额外检索举证,从而压缩了依靠叠加无关特征进行答辩的操作空间。若某些特征能与核心改进形成协同、产生新的技术效果,仍有可能作为创造性支撑。
目前笔者尚未看到有审查意见、无效决定或行政判决直接引用涉及贡献论的新规。但从一些审查意见中,能感觉到部分审查员提高了对补入特征的创造性审查标准。
例如,有审查意见不认可权利要求中某个补入特征带来的创造性,理由之一为“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申请人对这一评述方式感到意外。实际上,在新规出现前的一些无效审理中,合议组也表达过与上述理由类似的观点。可能在审查员看来,这类未写明技术效果、事后补充描述效果的补入特征,与解决技术问题(发明点)无直接关系,属于对技术问题解决未作出贡献的特征,因此应当弱化其对创造性的正面作用。
三、对实务的建议
照相机案例中,外壳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位置均属于与核心问题无关的结构特征。在照相机解决发明所涉关键特征已被公开的情况下,将这些结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亦属徒劳。即使这些特征在申请时已存在于权利要求1中,也可能面临创造性不被认可的相同结果。
在此情况下,若确实希望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中的主要特征基本都能被纳入考量,或希望后期根据说明书补入权利要求的特征能够被考虑,则需要将期望保护的、已存在于权利要求中或拟补入权利要求中的主要特征,与申请解决的核心技术问题锚定,并对这些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进行强化说明。
比照锚定的核心技术问题,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应优先写入区别于现有技术、解决痛点的关键贡献特征,例如机械领域的优化内部结构、组合物中的协同组分及配比、AI领域的创新训练流程或损失函数等。
尽量少写入与核心问题无关的常规特征(如外观造型、通用尺寸、标准接口)。若需保护产品完整结构,可将其置于从属权利要求中,实现分层保护。
针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贡献特征,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可采用“结构/步骤特征 + 作用机理 + 解决的技术问题 + 实现的技术效果”的多角度、多层次描述。例如,除了撰写到“包括A结构”,也阐明“通过A结构,实现B机理,从而解决C技术问题,获得D预料不到的效果”,且C技术问题应为本申请的核心技术问题或与之密切关联。此类因果关联描述,能在审查答复中有效证明特征贡献;反之,缺乏关联可能增加了审查员忽略掉该特征的风险。
在答复审查意见或应对无效挑战时,若被审查员或挑战方依据新规质疑某些特征不具有贡献度从而导致不具备创造性,应优先论证核心特征的贡献,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考虑补充实验数据或理论分析以证明协同效果。对于确有潜力的辅助特征,可尝试说明其与核心问题的关联(如提升整体系统稳定性),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结语
《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贡献特征应写入权利要求”的修改,既是对创造性判断规则的进一步澄清,也是对专利撰写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应对这一修改的最佳策略,并非在答复阶段“临时抱佛脚”,而是在撰写阶段即建立起“以技术问题为中心”的撰写思维:识别贡献特征、阐明因果关联、剔除无关特征。唯有如此,才能使每一项特征都在创造性判断中发挥应有作用,为申请人争取到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