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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判例看专利再次分案的适用条件与专利代理实务警示
中国专利代理师 张文慧
摘要:专利再次分案中“依据审查员单一性意见分案”属于例外救济规则,仅针对分案固有的单一性缺陷,并非允许突破原申请分案期限无限分案。“(2026)最高法知行终392号”判决明确:若单一性问题系申请人超期主动修改人为造成,则不能适用再次分案例外,分案申请将被视为未提出。该案厘清再次分案例外的构成要件,对专利代理的修改时机把控、分案布局与风险防控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案情与裁判核心逻辑
交互数字公司提交第一次分案申请后,超出法定修改时限提交修改文本,新增权利要求。审查意见提及该新增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缺陷,但该修改因超期而不被接受。申请人据此提出再次分案,国知局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行政复议、一审及二审均维持该结论。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即便审查意见载明单一性问题,如果该缺陷来源于超期的违规主动修改,不属于分案固有的原始缺陷,则不能触发再次分案例外。不能让申请人从程序违规中获取额外程序利益,否则将架空分案期限规则,违背分案制度平衡申请人权益、审查效率与社会预期的立法目的。
二、再次分案例外情形的法定构成条件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再次分案原则上以原申请期限为准:
(1)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2)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的复审期间、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同时,《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以下例外:
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结合本案,例外需要同时满足三项要件:
第一、单一性缺陷是分案申请固有的原始缺陷,不能由超期主动修改引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限于提交实审请求时或收到进实审通知书三个月内。超期修改文本如果不被接受为审查基础,即便审查意见对其予以评述,单一性的文字表述也不能适用再次分案例外。专利代理师不能只看审查意见字面表述,必须核查缺陷对应的修改文本是否程序合法。
第二、单一性缺陷针对的是分案申请有效审查文本中的权利要求。若具有单一性冲突的权利要求来自不予接受的超期修改,则该单一性问题不属于该分案申请的实体缺陷。
第三、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单一性缺陷而实施分案。
简言之,仅正文中字面记载有“缺乏单一性”但没有将“缺乏单一性”作为该通知书的正式缺陷并要求申请人针对该单一性问题进行答复或修改的通知书,并不使得该分案当然获得再次分案资格,还需要审查该缺陷的程序来源是否合法。
三、本案对专利代理实务的警示与建议
首先,严格遵守主动修改期限,禁止借助超期修改制造新保护主题来谋求再次分案的时机。新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安排在法定修改窗口期完成。
其次,判断能否适用再次分案例外,应当回溯审查基础文本。收到涉及单一性的审查意见,要核实产生冲突的权利要求对应的修改时间是否合法;如果源于超期修改,则不应贸然提交再次分案,否则分案会被视为未提出。
再者,做好分案全周期期限管理。再次分案一般仍受原申请分案期限约束,只有全部满足例外要件,才适用分案申请的期限。专利代理师应当在申请布局阶段提前规划分案方案,依靠分案的单一性审查意见延长分案期间存在风险。
最后,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审慎制定修改策略,避免人为产生程序无效的权利要求集合,向委托人充分提示分案失败的程序后果。
四、结语
专利再次分案例外条款是对申请固有实体缺陷的救济手段,并非规避法定程序期限的途径。上述392号案裁判精神提示专利代理师,实务中应当将修改期限、审查基础、分案期限三者一体考量,不可割裂单一性实体判断与程序合法性,提前识别程序风险,保障委托人专利申请利益。